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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 1 ─ 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 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等。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 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 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和电梯安全应急救 援等专项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的安全 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 2 ─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卫生健 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 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构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 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 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构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 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 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生产、经营、 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 立 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 3 ─ 规范运作,并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 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考核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可以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和相关标 准,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 息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 第十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 具体规定,并对设计、建设、 施工等 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 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 构,并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 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 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 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 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 等要求的电梯。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 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 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 年。 新建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告知电梯的数量、额定速 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并载入商 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符合条件 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领导,建 立联合会审机制,并 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用 企事业单位,应当协 同推进既 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等规定和技术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选择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 远程监测装 置,设置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应急救援备用电源,并 在电梯机 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 新建的公众聚集场所、住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 5 ─ 备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远程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设施,电 梯机房内加装空气调节器等环境温度控制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和 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推进在用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 性能负责,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 提供安 全使用培训服务。 (二)(二)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三)(三)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 情况进行跟踪调 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或者使用单位在 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 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 知电梯使用单位,并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 或者销 售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 格之日起 不得少于五年;在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 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 证在用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 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并且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 维修价格和质量保证期限。 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修理、改造应当 由电梯制造单位或 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修 理、改造业务。 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 可,电梯使用单位依法经电梯所有权人 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 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修理、改造。施工单位对其修理或者改 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实施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更换电梯 产品标牌,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 编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重大修理、改造 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 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随机文件、技术资料、钥匙等移交给电 梯使用单位,办理交 付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 随机文件、 技术资料等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 用。 第三章 使用─ 7 ─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 使用单位; (二)(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 使用单位; (三)(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 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 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 (四)(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 有电梯的 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没有约定的,电 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 (五)(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 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所 在地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 或者指定使 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 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 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 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 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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