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文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21年8月25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 服务保障与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 为主、依法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规划,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将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 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 态环境、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旅游、公路、气象 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本行政区域内 道路交通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完善 乡道、村道的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协助改善乡道、村道的安全通行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交通 建设,实现基础路网、实时路况、公共交通、停车场所、 气象、道路运输等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教育,倡导绿色、安全、文明出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 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 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 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 培训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开 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 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 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 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的 义务。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 志愿服务活 动,协助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劝导、举报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 行为, 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 接到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依 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不予登记且不得上道 路行驶。 第十条 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时, 销售者应当 书面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车辆 可否在本市登 记。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不能在 本市登记,且销售者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 消费者可以 依法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上道路 行驶,应当 随车携带登记证,按照规定 悬挂非机动车 号牌 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号牌或 者登记证遗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失效的非机动车 号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 号牌、登记证。 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一) 更换车身、车架的,所有人应当 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交 验车辆,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 权发生转移的,受让方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 验车辆,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三) 因灭失、无法使用、质 量原因退车换车的,所 有人应当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禁止对上道路行驶的 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 动轮椅车实施 下列行为: (一) 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加装电池组等影响安 全性能的部件 ; (二)安 装挡风板(布)、固定手套,遮阳(雨)伞 (蓬)及其固定支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 装置; (三) 其他改变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已登 记的结构、主 要技术参数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动车上 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 光电设 备、高 音喇叭、大 功率音响,或者安 装遮阳(雨)伞 (蓬)及其固定支架等装置,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用于营运的车辆应当安 装和使用符合国 家标准的行驶 记录仪或者全球定位系统,接入相应的动态 信息监 控平台: (一)旅游 客车、包车客车、城市公交车、三 类以上 班线客车; (二)校车、 巡游出租车、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以 下 简称网约车); (三) 危险货物运输车、 重型载货汽车(总质 量为十二吨以上的 普通货运车辆)、 半挂牵引车。 前款第一项、第三 项所列车辆还应当安 装盲区镜或者 全景行车记录仪等盲区监测系统。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 对车辆运行 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 持行驶记录仪或者全球定位系统正常 运行。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 立健全校车安全 管理制 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应 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 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 进行核查,及时 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 ;具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 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 证 网约车运输 证。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交通 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 路交通安全实际 情况,明 确共享车辆 投放范围、数量,并 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 在本市从事共享车辆经营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地点、 数量限额有序投放车辆,采取 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 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共享 电动自行车应当 配备安全头盔 等设备。 共享车辆 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安 全驾驶、规 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 放设施。 第十八条 外卖配送、快递企业应当加强 从业人员道路 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强 化车辆日常安全 检查和维护, 配 备反光骑行服等 必要的防护设施设 备。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 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完善公共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与经 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公共交通 系统。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城市建 成 区完善 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 街通道, 优化交叉路口设计; 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网 络,优化非机动 车标志、标线配置,改善 慢行交通环境,保障 慢行通行 空 间。 行人横过道路 较为集中的路 段应当科学合理设 置过街 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安全。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行人 混合通行 且存在交通安全 隐患的道路,应当 科学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隔离设施。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应当 科学规划、 合理设计,保障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 或者实施 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秩 序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编制包含交通管理设施设 置 方案、交通管理应急预 案等内容的道路交通 组织方案,并 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维护建设 项目施工路 段出入口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出入 口与道路 衔接的,自然资 源等主管部门 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当 征求该道路的主管部 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 见。 已建成通车的道路 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 口可能影 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相关主管部门 或者机构应当 征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自然 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 对可能 影响交通环境的城市建设 项目进行交通 影响评价。规划设 计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 影响评价 意见调整,无法调整的,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交通影响评价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与 该项目内所配套的道路、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10-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10-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10-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10-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1:5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