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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 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 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 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 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 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五 次修正) 1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 第八章 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 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 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 和管理相协调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 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3第五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 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 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 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交通 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 、 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 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 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 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 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 4网络、出租车为 补充、慢行交通为 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 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 设计, 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 审查责任 追究制度,对道路 交通规划设计 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 追究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 审查责任 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 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 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 案和 措施。 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编制、修 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 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 进行交通影 响评价, 并根据评价 意见作出适当调 整。 其他部门编制、修 订对道路交通 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 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 交通影 响评价, 并根据评价 意见作出适当调 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 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5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在申报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时,应当 向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 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 报告书。 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应当 将建设单位 提交的交通影 响评价 报告书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书面回复意见。 大型建设项目的 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 同市 规划和自 然资源、 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规定,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 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大型建设项目以 外的建设项目, 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的,建设单位在 申报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时,应当 向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 交通组织设计方 案。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 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 的道路、机动车 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 案以及与建设 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 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 案。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 案,由市 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设计规 范进行审查;对 6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 范要求的,不予批准。 与建设项目 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 安全设施相 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 案,由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 审查时,应当 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的 意见。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 范,由市规划和自 然资 源部门会 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与 配套建设的道路、公交 场 站、人行过 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基 础设施同步规划、 同步建 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 论证制 度。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 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 案是否存在安全 隐患进 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 论证意见对设计方 案作出适当 调整。 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 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会 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 该路段的安全 性进行 论证,并制定改 造方案,依据职责 分别组织实施。 7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 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 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公交 港湾式停靠站台。公交 港湾式 停靠站台的蓄车量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运 力投放规划情况进 行设计。 站台投入使用 后,应当根据 站台的蓄车量进行公 交线路配置和运 力投放。 公共交通 站点、出租 小汽车停靠点的设计和设置应当 科学、合理、规 范、便捷,保障乘 客安全,方 便乘客候车 乘车,方 便公共汽车、出租 小汽车停靠;人行过 街设施的 设计和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 范,方便行人通行。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 情况,适时调 整公共交通 线路配置和站点设置, 形成路面公共交通与轨 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有 效衔接,实现 便捷换乘。 设置和调 整公共交通 线路或者站点,市交通运输部门 在批准前,应当 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同意。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 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在 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前提下,可以结 合道路 周边停车需求在道路 上设置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 先进技术,科学监管, 并根据道路实际通行 情况和停车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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