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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 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陕西省安全技 术防范条例》、《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 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 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及其相关信息采集、传输、显示、 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的规划、建设、整合、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 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1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图 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 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工作等 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户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 作。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 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 度、合法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 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 民个人隐私。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整合 第八条市公安机关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 - 2 - 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根据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 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 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公安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 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部位,应当建设公 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市主要出入口、十道、道路交叉口、重要道路 节点、要害部位、案件高发区域、城市广场、治安复杂场所 等区域;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重 要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主要人行通道及 其他重要部位;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报社等重要新闻单 位的主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四)国家机关驻地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五)电信、邮政等营业网点的出入口、营业场所的公 共区域及其他重要部位; (六)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出入口、营业场所的公共区 域; - 3 - (七)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 加油(气)站、充电站的主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 大型市场等单位主出入口、营业场所人员聚集部位及其他重 要部位; (九)学校、幼儿园、医院主出入口,医院挂号大厅、 医诊大厅等开放区域的人员聚集部位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 护等单位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 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二)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景区等出入口、安检区、 室外人员聚集区域; (十三)城中村、住宅小区、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重要公共 区域; (十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 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区域和部位。 第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出入口、 安检区、室外人员聚集区域等设置视频监控设备,设置的视 频监控设备应当完好有效,符合相关标准,并具备与公安机 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的条件。 - 4 -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 像信息系统: (一)旅馆客房; (二)集体和个人宿舍; (三)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的操作区域;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 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区域 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建设、维护和管 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但是,有运营管理单 位的公共区域除外。 其他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由该 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 所有权人负责建设和维护。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管理单位 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和维护。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 周边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任单位外,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部位建设公共 -5 - 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公共区域设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 设备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 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地方标准组织设计方案论证,预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 息系统接入联网的硬件、软件接口;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当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建设单位采 用先进标准和技术。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工验收。验收不 合格的应当整改;验收合格或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国家规定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 统设计方案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 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 国家规定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峻工 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 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 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 系统建设经费纳入项目预算,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6 -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使 用单位,应当将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基础资料, 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立卷 归档,依法管理、保存。 第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 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和验收的相关材料 报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或者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 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 使用者应当于本办法施行后60白内尚区县、开发区公安机 关或者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公安机关备案。不符合现行相 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 下于本办法实施之白起90白内完成升级改造。 第十九条确需迁移、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方可实施,造成损失 的,并予相应补偿。 迁移、拆除已备案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 设备,应当自迁移、拆除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开发区公 安机关或者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区域和场所建 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7 - 建立严格的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 要求的专业服务队伍,不得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络。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 要求,组织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 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并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 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共享。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辖区内企事 业单位、其他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整 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整合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经费应当列入 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使用、维护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重大情况报告、操作维护等管理 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操作维护 等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看人员档案; (四)建立系统效能和安全性能的定期评估、评价制度; - 8 - (五)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定期检查和维护 保养制度,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六)不得无故中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 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及时恢复: (七)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 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八)禁止与值班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九)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立即向公安机关 报告。 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 应当包含结构化数据、图片和视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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