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 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 作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涉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问题,依法保 障护路联防工作经费。 铁路沿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 建立应急协调机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与铁 路运输企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站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等工作。 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 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铁路安全工作。-2-第五条高速铁路沿线城区内每1000米、城区外每5000 米,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应当各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建立双段长巡查、会 商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 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予 以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防止铁路安全事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占用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后以及铁路建设 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不得在铁 路用地范围内栽种农林作物、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施 挖沙取土和采石等作业。 第九条依法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 和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勘界,绘制铁路线 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在工程静态验收之前设 立标桩。-3-第十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铺设、架设各类管线、 缆线、渡槽等设施,进入或者通过铁路隧道,实施挖砂、取 土、挖沟、采空等作业; (二)在铁路桥下搭建建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 (三)圈养或者放养牲畜;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石子、铁钉、螺栓等异物; (五)生产、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煤气燃气、废旧轮 胎等易燃、易爆、危险、放射性物品; (六)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 (七)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废弃物或者渣土; (八)采用彩钢等轻型建材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 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 绝排除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 法予以拆除。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供排水、油气、通信、电 力、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 护,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并且可能危及 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二条除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4-路、公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外,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 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3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审批挖砂 取土或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项目。 单位或者个人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 梁外侧起向外各30米范围内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与 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 侧起向外各50米范围内,禁止抛扔烟头、燃放烟花爆竹和 焚烧秸秆、荒草、冥币、垃圾等可燃物品。 第十四条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 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露天堆放彩钢瓦、彩钢板等轻 型材料。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 200米范围内的彩钢房屋、带有彩钢顶棚或者采用轻型材料 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防尘网、广告牌匾、灯箱、塑 料大棚、农用薄膜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 消除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其产权人或 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 侧起向外各500米范围内,禁止擅自升放无人机、风筝、孔 明灯等低空飞行物。-5-第十六条铁路沿线上游水库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遇到开闸放水、水库 泄洪或者水库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等情况,应当提前通知铁路 运输企业。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施工、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对铁路 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需要经过农村、牧区道 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路、设卡、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 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栽种农林作物、 堆放物品等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为高速铁路 建筑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铁路安全的,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整治。 第二十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 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改造升级为运行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专线路堤坡脚、 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水 井。对既有水井,经有关部门检测影响铁路安全的,应当填 埋。 第二十一条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 路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 运输企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协-6-议移交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所在地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 道路和铁路并行路段、下穿铁路桥梁的道路、上跨铁路线路 的道路桥梁上按标准设置安全隔离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 志以及其他附属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危及 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 和铁路并行的道路、下穿铁路桥梁的道路、上跨铁路线 路的道路桥梁,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 订安全责任协议,做好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铁路线路两侧杆塔、烟囱、树木的产权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杆塔、烟囱、树木倒伏 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没有封闭的铁路以路堤坡脚、 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为界。 杆塔、烟囱、树木等倒伏后造成铁路设施损坏或者铁路 安全事故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通信设施, 不得干扰铁路无线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铁路无线通信 设施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铁路旅客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 觉接受携带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实名查验。对拒绝接受安-7-全检查,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票,或者票、证、 人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六条旅客列车发生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 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旅客应 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的快件、行李、包裹应当经实名 登记和安全检查。 托运人在托运快件、行李、包裹时,不得匿报、谎报品 名、性质、重量,不得夹带危险品、禁运品。对故意谎报品 名、性质、重量或者夹带危险品、禁运品的,铁路运输企业 有权拒绝承运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动车组列车内各部位、普速旅客列车车厢 内和客运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取票厅、行包房及铁路物流 园区、货运站场等范围均为禁止吸烟场所。铁路运输企业应 当在禁止吸烟场所开展宣传,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制止吸烟 行为。 第二十九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进站乘车、强占他人座位或者越级乘车; (二)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 (三)打骂铁路工作人员,阻碍、干扰铁路工作人员正 常工作;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8-(五)擅自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 (六)擅自进入铁路封闭区域或者铁路工作区域; (七)破坏或者损毁铁路设备设施或者标志; (八)侵入、攻击、损坏、干扰铁路信息网络系统; (九)向铁路抛掷或者从列车上向外抛扔物品; (十)编造、传播、扩散不利于铁路安全的音视频、图 文影像资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 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危害铁路安全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 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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