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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 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 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 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 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 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 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 -1 - 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 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 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 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 核合格。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 核和健康检查; (三)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 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 - 2 - 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四)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 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 (五)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六)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 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 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十条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 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 餐。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 堂购餐。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 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 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 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 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 管部门同意。 - 3 -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 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 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 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 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 品。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 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 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 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品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 信息。 第十六条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 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 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 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 - 4 - 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 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又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 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 住、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 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留样,并留 存记录。 第十九条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 当及时向所在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 规定尚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 会关切。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品 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 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实施 重点监管,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 -5 - 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 食品销售场所。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 摊雄贩经营活动区域。 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 理条例》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 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 (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 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 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 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6 - (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 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责任;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 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 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 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 司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 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 村学校,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 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 法没有规定,而部委规章有规定的,适用部委规章。 -7 -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8 -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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