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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 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使用、维护 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安全技术评价以及监督管理 等活动,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范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 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 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 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 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 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 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统一协调指挥 - 1 - 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依法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信息纳 入信用体系并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电梯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以及其 他法定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电梯井道通信网络覆盖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 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 对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和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 电梯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信 息分析研究,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和电梯安全水平。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电梯安全生产和管理新技术的研 究及推户应用,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第八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 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 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 - 2 - 时依法处理。 第干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 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 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法人资格终止 的,由使用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 修理。 第十一条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施工后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所提供的部 件等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标准的要求: (二)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安全 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 题的,按照规定、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予以免费修理或者免 费更换。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 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 受委托管理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 -3 -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 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 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 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 其中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 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配有电梯的房屋及其他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其他场所使用权的,应当在合 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 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电梯,政府委托或者指定的管理 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 投入使用后三十白内,尚市场监管部门审请办理使用登记手 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一次定期检验周期 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三十日 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使用单位 应当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 检验。 - 4 -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移 交手续,确保安全技术档案和工作等完整交接;新的电梯使 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白起三十白内 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承担电梯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岗位责任、应急救援、风险防控和 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 行;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 人员,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三)按照规定审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合 格有效期内使用;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使用单 应和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等;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察 急停止按钮标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按照规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 订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要求、起止白期、 - 5 - 频次、故障报修、应急救援、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保证维护 保养工作正常进行; (六)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维护保养工作进 行评价,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规定、约定公示电梯安 全状况、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 (七)根据电梯不同品牌及型号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 期进行应急演练,评估总结并保存演练图文资料: (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 进入,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修; 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 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时间 (九)保持电梯救援通道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抵 达实施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十)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 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 施救援; (十一)电梯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排险、救援,保护 事故现场,并于一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十二)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 实时监测功能的装置,相关信息资料按规定保存; (干三)保证电梯轿、并道及底坑通讯信号覆盖: - 6 - (十四)保持电梯底坑、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通风干燥, 在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温度 调节设备。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技术 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梯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现场安装过程记 录、调试校验记录及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电梯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 (三)电梯白常使用状况记录、修理及维护保养记录、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以及更换的部件、安全保 护装置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定期检验记录: (五)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 求建档的其他资料。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电梯维 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 应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定期检验报告, 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其他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六条装修电梯轿厢内部,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 -7 - 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电梯使用 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电梯安全 性能。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 求,文明乘梯、规范用梯,不得破坏电梯及相关标志,监督 他人按照规定安全、文明、规范使用电梯。 第十七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改造、 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费用。 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住宅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 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 代表和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确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电梯轿厢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 标志外的任何文学、图片、视频。 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图片、文学等户告时,应当 -8 -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不 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 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 第十九条非本市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 次开展维护保养,应当将相应资质证明告知市级市场监管部 门。 第二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履 行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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