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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 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包括 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 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 央关于加快沿边开放的要求,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 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业东南业大通道的 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 沿。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 加强协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相互促进。 昆明片区加强与空港经济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高端制 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 -1- 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红河片区加强与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动发展,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 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 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 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 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解放思想,积极主动探索制度 创新,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容错机 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 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 导小组白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建设自贸试验区的有关部署; (二)制定自贸试验区推进建设的工作措施、制度和计 划; (三)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 (四)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梳理 -2 - 可复制可推户的创新成果,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 问题; (六)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片区试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 机构)负责决定本片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本片 区改革试点具体工作。 各片区应当依法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 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片区管理机构全面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 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增强各片区的改革自主权。 第九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咨询 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 第十条自贸试验区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 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 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 - 3 - 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 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等,并通过多 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 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三条自贸试验区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 者资质要求,由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中国(云南)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 将“单一窗口”探索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 等服务贸易领域,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 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服务 平台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 果通过服务平台反馈。 第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 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按照规定推进 相关制度创新: (一)实施“一口岸多通道”监管创新; - 4 - (二)与周边国家推动实施“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一 地两检、双边互认”通关模式; (三)发展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扩大 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 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争取设立汽车整军进口口岸,开 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探索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以及 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等平行进口。 第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 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 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 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负面清单制度。 自贸试验区对毗邻国家输入的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 苗及花卉苗木等产品实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优化生物医药 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 第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推进关 税保证保险改革,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探索实行“先 放行后缴税”。全面推广财政、海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 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 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改革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 开税收管理质效,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 境。 -5 -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 系,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 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的工 作方式;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 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 第四草‧金融开放创新 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 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国家政策支持框架下,发展新兴金融 业态。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进行金融产品、业 务、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推动人民市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 算货市,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市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 备货市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市海外 基金业务,创新举措推动跨境人民市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 件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第二十四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 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 理业务。按市场化方式,设立一批专业化投资基金。 -6 -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第二十五条自贸试验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 按照规定开展下列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二)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 (三)企业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市债券: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境内外租赁业 务。 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人民 市结算,推动跨境电商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 第二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 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 险防范机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做好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五章‧沿边开放和跨境合作 第二十八条创新沼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依托跨境经 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自贸试 验区承接产业转移,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产能合作园 区。 支持建设境外农业经贸合作区,建立完善跨境农业合作 返销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机制。 -7 -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商 贸物流基地,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 场建设,支持在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建设边境仓。 创新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加快河口、瑞丽国际快件监管 中心建设,加强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建设面向南业 东南亚的跨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对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 流项目,按照规定降低有关地使用税费。 第三十条建立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旅游合作机制,支持 打通连接多国的边境旅游环线,推出跨境自驾游等旅游产品, 鼓励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自贸试验区加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在游客出入境 比较集中的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提高口岸通行效 率。 第三十一条探索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为持 用双方认可的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在 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通行提供便利。 简化内地人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提 交的资料和手续。 推动机动军牌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军辆牌照手 续,允许外国运输军辆进入红河片区、德宏片区。 第三十二条推进与毗邻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 -8 - 协议,探索建立外籍务工人员管理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外籍 员工办理就业许可、签证及居留许可便利措施。 自贸试验区经贸、科技人员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一 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任务批件。 在国际会议、对外邀请、使节来访等需审核审批事项上,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地区)共建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 持与周边国家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十四条首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合作, 搭建交流平台,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 项目;探索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 娱乐、旅游等专业服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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