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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发现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安 全管理,防止和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 ,是指埋 在地下的枪支 、弹药、化学药品 、毒气弹、毒剂桶以及其他 不明性质、用途的容器、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地下不 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发现的地下 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行 政区域内发现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 、卫生和健康 、生态 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权范围 ,协助应急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 、施工和拆迁企业应建立发现地下不- 2 -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报告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后 ,不得 移动、转移、弃置以及隐瞒不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地下施工前 ,有关单位必须组织勘察 、 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 ,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时 , 均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采取措施 ,保护现场并确保周围环境和设施及人 员的安全; (二)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三)及时向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所在区域的县 (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现 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报告后 ,应及时到达现场 ,组织协 调有关部门进行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的鉴定处理工作, 并对现场保护 、人员撤离以及周边环境安全防护等措施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 。情况紧急或重大的 ,应立即向市应急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 ,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不 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 、擅自处理的 ,由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追 究责任。因擅自处理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造成重大事故 和后果的 ,除予以罚款外 ,由监察部门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者- 3 -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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