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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1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 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 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 下同)及其所属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 活动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逐级明 确消防安全责任、逐级督促检查、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和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评、开展消防安全宣 传教育等措施,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 维护管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 -1- 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 级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组 织的行政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 主任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直 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直 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列入 年度财政预算,促进消防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年度消防 安全工作自标,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自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对 下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年度考评奖惩;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 消防军通道、消防设施等城市公共消防建设纳入城(镇)总 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2 -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和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 (五)适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消防 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 共消防设施情况或者重大公共消防安全隐惠,实行挂牌督办, 督促整改落实: (七)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重 大消防安全危险源灭火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 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八)将乡村消防道路、消防水源、防火间距控制等消 防建设纳入乡村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李节和重大活动期间或 者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十)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具体 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 故好消防宣传工作,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 -3 - 定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措施;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按照规定和要求赶赴火灾现场,负责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消防专业技能演练,提 高火灾扑救能力; (六)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和参与火灾事故现场保护,调查处理火灾事 故; (八)依法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 计划; (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对公 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费用的投入,保障消防事 业所需经费; (三)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编制城(镇)消 防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消防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 4 - (五)市场监管、文化、商务等部门协助消防救援机构,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依法处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 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 储存、销售场所,矿并地下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 管; (八)市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公 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设施完好,水量、水压符合国 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九)通信管理部门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对消防通信 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消防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 (十)气象部门根据灭火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无偿 提供实时气象资料; (十一)教育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日 常教学和职业培训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 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司法、科技等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 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宣传教育内容; (十三)新闻出版、户电部门督促户播影视、报刊杂志、 网络等传媒义务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 - 5 - 的宣传; (十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系统和本行业 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自防自救 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消防安全意 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整合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专 职或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组织开展灭 火演练、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惠治理,在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节假日 组织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四)加强林区居民生产、生活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 宣传;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 第干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增 强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白常工作,制定消防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 - 6 - (三)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防火公约, 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组织,经 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灭火演练,治理消防安全隐患: (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 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宗教活动场 所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二)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人及其职责,落实岗位消防责任;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 防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设置规 范、标识醒目和正常使用; (六)制定并实施消防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提 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其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和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能够正确报告火警、使用消防设 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 (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法行 为,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 -7 - 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组织处置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扑灭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火灾 损失。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每日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档案。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实体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并根 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责 任。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签订村(居) 民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 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 力; (二)建设消防水源、道路,控制防火间距,合理布置 麦场、可燃物堆场等,对村(居)民住宅、可燃物堆场的消 防安全开展经常性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为辖区内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三)组建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 演练,扑救初起火灾; -8 -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居民。协助消 防救援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 第十三条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者委托他人经营、 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 租或者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消防安全合同,约定 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房屋的所 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之间应当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共同约定和明确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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