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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10号
公布根据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2
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20〕第2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 ,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
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及国家安
全事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
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国
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要国家机关 、军事设施 、国防军工单位和其
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国- 2 -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
电信枢纽场所 ,以及境外机构 、组织、人员投资 、居住、使
用的宾馆 、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新改扩建设项目 ,建设单
位应当在办理选址或者工程规划许可前 ,向当地国家安全机
关申请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 ,城市规划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途;
(二)建设项目的通信 、监控、音响、报警、查验、卫
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备等弱电系统;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并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同意建设或者不予同意建设
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一)对不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的建设项目 ,作出同
意建设的决定;
(二)对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的建设项目 ,通过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 ,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的规
划、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要求 ,并在申请人- 3 -制定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措施后,作出同意建设的决定;
(三)对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的建设项目 ,通过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仍然不能消除隐患的 ,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 ,
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不完备的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要求其在 5个工作日内补充
提交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涉及
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提出安全防范要求的 ,建设单位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的组
成部分,纳入项目预算,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安全防范措施的施工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将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场地出售 、出租、赠与
境外单位、人员的,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 ,其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 4 -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制。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
目进行监督检查时 ,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 ,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
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
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
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故意阻碍或者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
全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涉及
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 、使用人应当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照本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
可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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