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019年8月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2021年1 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 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 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 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 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 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的 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存 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予 以提醒、劝阻;提醒、劝阻无效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 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 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 作,负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负责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的安全监管,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公布、调整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 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备案等管理工作,监控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 行区域范围;负责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接收并依法进行处 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牵头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中涉及房 屋建筑、职权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 设计审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小型液化天然气 气化站(不包括以天然气作为工业原料的气化站)的整治工 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处置 转移等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权限审批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监督、检查建设 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 预警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非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除水路)、运输工具(除水路)和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指导、监 督港区内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建设 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 的许可;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 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 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 施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中长期化工产业政策;会同 发改部门共同落实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有序规划 化工园区,制定区域产业转移政策,引导化工企业搬迁进入 园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的衔接,按照行业相关规范及专 项规划的布局要求,将化工园区用地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成 果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落实国家 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 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其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依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组织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危险化学品应急 处置备用金,用于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以及其他应急处置, 并纳入财政预备费用管理。 第九条鼓励成立危险化学品协会,鼓励相关行业协会 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三)开展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四)研究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难点问题。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 发展改革等其他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 控制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投资审批、土地出让、建 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 目录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 制和控制目录的规定进行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第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 则,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含本行政区 域内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卸载专用场所以及政府处置危险 化学品专用场所等规划内容。 鼓励工业园区设立危险化学品的集中管理区域,用于危 险化学品的装卸和储存。 第十二条化工园区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体性 安全风险评价。化工园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5年进行1 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科学评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核定安全 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 第十三条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区域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制 度,构建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定期向园 区内部和周边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 委员会等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及预警预告。 第十四条禁止在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的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建设项目,但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港口(铁路、航 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 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规划 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退出 工作机制,推进存在高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序 退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布局情况调查、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镇人口密集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异地迁建或者关闭退出的 政策措施。 逐步转型、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制订转型、 退出方案或者计划,并报告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保障规范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1名以上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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