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20 T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094—2017 代替GB13094—2007,GB18986—2003,GB/T19950—2005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us construction 2017-10-14发布 201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3094—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要求 4.1 般要求 4.2 轴荷和乘客使用面积 4.3 侧倾稳定性 4.4 防火措施 4.5 出口 4.6 车内布置 16 4.7 车内照明 30 4.8 铰接客车的铰接段 30 4.9 铰接客车的方向保持 31 4.10 乘客用扶手和把手 31 4.11 踏步区的防护 32 4.12 乘员保护 33 4.13 活动盖板 33 4.14 视觉娱乐装置 33 4.15 行李质量的标志 33 4.16 车厢内通风 33 4.17 无轨电车 33 4.18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3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为轮椅使用者提供方便设施客车的附加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静态侧倾极限计算的验证 4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动力操纵乘客门关闭力及动力操纵导板反作用力的测量 附录D(规范性附录)无轨电车的附加技术要求 49 参考文献 53 GB13094—201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 GB/T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本标准以GB13094—2007为主进行修订,整合了 GB18986—2003和GB/T19950—2005的内容。 本标准与GB13094一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增加了A级、B级客车、双层客车和无轨电车(见第1章,2007版第1章); 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3.10~3.12、3.21、3.31); 一修改了通道(见3.3,2007版3.1)、引道(见3.4,2007版3.2)、分隔舱(见3.7,2007版3.4)、出口 (见3.8,2007版3.6)应急出口(见3.13,2007版3.7)、应急窗(见3.15,2007版3.9)撤离舱 口(见3.17,2007版3.11)、起步阻止装置(见3.20,2007版3.14)、行动不便乘客(见3.222007 版3.16)、整车运行状态质量的定义(见3.32,2007版3.25); 修改了车身升降系统(见3.27,2007版3.21)、移动式导板(见3.29,2007版3.24)的术语和 定义; 修改了客车同时属于一种以上类别的范围(见4.1.1,2007版4.1.1); 一删除了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2007版4.2); 一增加了轴荷和乘客使用面积的规定(见4.2); 修改了侧倾稳定性试验的加载方式(见4.3.2,2007版4.3.2.1、4.3.2.2); 修改了燃油箱和加注口的位置要求(见4.4.2.1、4.4.2.3,2007版4.4.2.1、4.4.2.3); 一增加了导线的耐温和波纹管的阻燃要求,细化了负荷要求(见4.4.4.1、4.4.4.2,2007版 4.4.4.1);修改了设置公共熔断器或公共断路器的前提条件,增加了多路控制情况和手动机械 断电开关的要求(见4.4.4.3,2007版4.4.4.2);增加了手动断路开关与总电源的火线连接的规 定(见4.4.4.5); 修改了蓄电池舱和蓄电池接线柱的要求(见4.4.5.2、4.4.5.3,2007版4.4.5.2、4.4.5.3); 一增加了高压电气设备附近的材料应能承受高温的要求(见4.4.6.1)、车身内饰材料燃烧速度的 要求(见4.4.6.2,2007版4.4.7.2);修改了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要求(见4.4.6.3, 2007版4.4.1.1); 要求(见4.4.7.5,2007版4.4.6.1); 一增加了客车车门数量的要求(见4.5.1.1)、接客车的每个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的规定 (见4.5.1.2)和双层客车出口数量的补充规定(见4.5.1.11~4.5.1.13); 修改了乘客门、出口的最少数量的要求(见表2、表3,2007版表2、表1),驾驶区出口的要求 (见4.5.1.6~4.5.1.9,2007版4.5.1.11~4.5.1.13)、设置撤离舱口的规定(见4.5.1.10,2007版 4.5.1.8)和出口位置的补充规定(见4.5.2,2007版4.5.1.3、4.5.1.4、4.5.1.7、4.5.1.9); 修改了出口的最小尺寸(见表5,2007版表4); 的补充规定(见4.5.4.6,2007版4.5.3.5); 1 GB13094—2017 一增加了A级和B级客车后围的乘客门开启角度的规定和乘客门的开启不应妨碍乘客到达或 使用应急出口的规定(见4.5.4.9,4.5.4.10); 开的要求(见4.5.5.1)、车门应急控制器可激活起步阻止装置的要求[见4.5.5.1e)]; 修改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的位置要求[见4.5.5.1b),2007版4.5.4.1b)、车门应急控制器开 启车门的具体要求[见4.5.5.1f),2007版4.5.4.1e)]、应急控制器报警方式要求[见4.5.5.1 增加了B级客车电动乘客门防夹的要求[见4.5.5.7a)]; 修改了起步阻正装置的作用时机(见4.5.5.9.2007版4.5.4.8)、动力控制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 客车起步的警示方式要求(见4.5.5.10,2007版4.5.4.9); 增加了应急门开启装置应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的装置保护的规定(见4.5.7.1); 修改了应急门车内外开启装置位置的要求(见4.5.7.3,2007版4.5.6.3); 一修改了应急窗的打开要求(见4.5.8.1,2007版4.5.7.1)、应急窗玻璃破碎装置设置(见4.5.8.2, 2007版4.5.7.2)、侧窗的下边缘距地板高度(见4.5.8.5,2007版4.5.7.5); 一增加了A级和I级客车应急窗形式的要求(见4.5.8.7); 修改了易击碎式撤离舱口配置击碎装置的要求(见4.5.9.5,2007版4.5.8.5); 修改了伸缩式踏步凸出车身的要求(见4.5.10.2,2007版4.5.9.2)、动力操纵伸缩式踏步伸出时 的报警要求(见4.5.10.4,2007版4.5.9.5)和相应车门不能关闭的范围(见4.5.10.6,2007版 4.5.9.6); 修改了应急出口标志的规定(见4.5.11.1,2007版4.5.10.1)、应急控制器及操作方法的标示要 求(见4.5.11.2、4.5.11.3,2007版4.5.10.2、4.5.10.3); 增加了乘客门照明装置的规定(见4.5.12); 一修改了乘客门引道的通过性要求(见4.6.1.4,2007版4.6.1.5)、乘客门引道量规自由通过的净 空间(见4.6.1.5,2007版4.6.1.6); 增加了无障碍通路的要求(见4.6.1.8、4.6.1.9); 增加了A级、B级客车中的驾驶员门作为应急出口时的有关规定(见4.6.2.4); 修改了应急窗主量规的尺寸(见4.6.3.3,2007版4.6.3.3); 增加了安全顶窗的通过性校核图示(见图8); 增加了通道上方安装在顶棚上的监视器或显示设备针对通道测量的相关规定(见4.6.5.1); 修改了通道主量规名称及尺寸标注方法、尺寸要求(见4.6.5.1、4.6.5.4、4.6.5.5及表7,2007版 4.6.5.1及表6)、通道辅助量规的名称及尺寸(见4.6.5.2,2007版4.6.5.2)、通道内设置折叠座 椅的规定(见4.6.5.9,2007版4.6.5.7)和通道纵向坡度的规定(见4.6.6.1,2007版4.6.6.1); (见4.6.7.3,2007版4.6.7.3); 增加了座垫宽度及深度的规定(见4.6.8.1、4.6.8.2); 修改了座垫高度(见4.6.8.3,2007版4.6.8.1)、座椅间距(见4.6.8.4.1,2007版4.6.8.2.1及表9) 和测量时座椅状态的要求(见4.6.8.4.5,2007版4.6.8.2.4); 增加了A级或B级客车中与驾驶员座位并排的座位空间的充许侵入(见4.6.8.5.1)、位于其他 座椅后面或面向通道的座位空间的规定(见4.6.8.5.2); 修改了优先座位最少数量及技术要求(见4.6.8.5.3,2007版4.6.8.3.2、A.1.2.1); 一修改了轮罩处和发动机舱、后置气瓶舱、后置行李舱、传动系统处,空间高度的规定(见 4.6.8.6.1、表11,2007版4.6.8.4.1),细化了空间的范围和允许侵人(见4.6.8.6.3、4.6.8.6.4, 2007版4.6.8.4.3,4.6.8.4.4); GB13094—2017 -增加了乘客舱、卫生间的乘客与驾驶员的联络(见4.6.9.1、4.6.9.3); 修改了冷热饮机为热饮机(见4.6.10、4.6.10.1,2007版4.6.10、4.6.10.1); 增加了通行楼梯、驾驶区保护和驾驶员座位的规定(见4.6.12、4.6.13和4.6.14); 一修改了保护驾驶员不受阳光、眩光和车内照明影响的规定(见4.6.13.3,2007版4.7.3); 一增加了内部照明控制的规定(见4.7.4); 一修改了站立乘客的扶手或把手距地板的最大高度和测量装置尺寸(见4.10.2.2~4.10.2.4和 图18,2007版4.10.2.2、4.10.2.3和图11)和乘客门处安装中央立柱或扶手的规定(见4.10.3.1, 2007版4.10.3.1); 增加了通行楼梯的扶手和把手的规定(见4.10.4); 修改了踏步区的防护要求(见4.11,2007版4.11); 一修改了视觉娱乐装置的安装位置规定、行李质量的标志要求(见4.14、4.15,2007版4.14、 4.15); 增加了无轨电车的附加技术要求和实施过渡期的要求(见4.17、附录D和4.18); 修改了为轮椅使用者提供方便设施客车的附加技术要求(见附录A,2007版附录A); 增加了当只有一个乘客门的踏步满足要求时,不应限制乘客门使用的要求;修改了踏步高度的 要求(见表A.1,2007版表A.1); 修改了优先座椅布置方向和优先座位扶手的要求(见A.2.1、A.2.2,2007版A,1.2.1、A.1.2.2); 增加了优先座椅座垫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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