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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26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 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使用、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以及危 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 -1- 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事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 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 件。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故好本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 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危险房屋治 理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四)组织编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县(市)、区开展房屋使用安 全管理工作; - 2 - (六)负责全币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行 业管理; (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币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开展危险房屋 巡查; (二)组织、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危险房屋治 理,并负责解危备案工作; (三)组织编制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房屋使用 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四)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 (五)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和白蚁防治知识; (六)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 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 责: (一)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3 - 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惠; (二)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 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三)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 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举报、投诉: (四)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白常 安全巡查和报告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和报 告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房屋使用安全 问题及隐患,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督促公共 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 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 用安全管理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受理方式,及时将处理结 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实名举报人、投诉人个人信息 予以保密。 - 4 - 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 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 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 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防治白蚁;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治理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出现异 常情况或者白蚁危害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 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 义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 同的约定,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5 - 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 责任。 第十四条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 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 维修养护等白常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其 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依法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 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三)在建成房屋下开挖、扩建地下室,或者降低底层 室内标高; (四)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进 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 (五)在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上增开孔洞: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分;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 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司,依法还 - 6 - 应当由其他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一)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 (二)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 非承重墙体。 在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 不办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非 房屋所有权人审请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 明; (四)涉及共有部分的,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变动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制定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和本 条例的规定实施许可。 第十九条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依 法需要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司手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7 - 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企业应 当核实所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施工;属于本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未经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装 饰装修企业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房屋结构变动开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住 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书和改造设计方案报送物 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 公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 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 进行登记和公示。 经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动房屋结构的,应当按 照许可内容施工。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下 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和注意事项; (二)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业主和业主 委员会提出相关维修治理方案; -8 - (三)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查: (四)劝阻、制止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劝阻无效的,应 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五)妥善保管房屋峻工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 时,应当及时移交。 第二十三条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将房屋峻工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使用时, 建设单位应当尚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 书等资料,书面告知受让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 面设计荷载、主体结构布置情况、白蚁防治等事项。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可以向建设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房屋的结构 型式、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设计荷载、结构变动安全 许可和白蚁防治情况。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 防处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 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 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 序进行防治。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包治期限 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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