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谋安全防范条例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 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参与反间谋安全防范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反间谋安全防范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 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其他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的预防和制止间谍行为 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 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突出重 点,积极防御,依法进行。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谋安全防范工 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反间课安全防范法律法 - 1 - 规。 第六条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履行反间 谋安全防范工作职责。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职责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规划、计划,协调、指导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组 织等建立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制定工作制度,指导、检 查其开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反 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范围,支持和帮助重 点地区、重点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重点 地区和重点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定期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 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 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重点单位反间谋安全 防范的技术、网络、设施设备、周边环境等情况,定期进行 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 2 -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利用综合治理工作信息 化平台,加强反间谋安全防范平台建设,推进反间谋安全防 范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二章,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 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 组织和个人,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 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推、拒绝。 第十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 组织和公民,发现有关间谍行为、可疑装置等线索,应当及 时通过12339举报电话、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信件 等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或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应当立 即移送或者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 组织和公民,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的 国家秘密。 第四章‧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 - 3 - 家安全机关的要求,为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协助和便利条件。 组织(人事)、外事、边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军 民融合、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网信、交通运输、金融、 邮政、海关、通信、保险、民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市 场监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反间谍 安全防范工作的联动机制,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要求, 及时提供反间谋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要的情况。 第十八条反间谋安全防范责住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对 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十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责住制以及 平安建设责任制的督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九条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组织在反间 谋安全防范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行 政负责人应当是该组织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确定与国家安全机关联系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制,形成分级责任体系,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对拟招录到涉密涉外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 审查和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四)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的反间谋安全 - 4 - 防范教育培训; (五)建立涉密涉外等重点岗位涉及国家安全有关事项 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情况; (六)制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落实防范猎施; (七)在国家安全机关指导下,配置必要的反间谋安全 防范设施、设备,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八)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档案; (九)其他应当采取的反间谋安全防范措施。 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和 以本单位人员为主的出国(境)团组、长期驻外人员,开展 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建立国(境)外 管理团长负责制,加强安全防范提醒,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 范工作;开展归国访谈工作,了解掌握在国(境)外期间遵 守安全防范规定的情况。两年内再次出国(境)的,可以不 重复开展行前教育。 第二十条除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组织外的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确定工作联系人,配 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其他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等反间谋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的措施外,应当将反间课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绩 - 5 - 效考核管理;建立因公出国(境)、涉外活动、周边环境安 全巡查、技术安全防范措施、要害部门管理、外来人员安全 管理、国(境)外背景经历人员引进等方面的制度。对本单 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 方面制定安全规划并采取保护措施,了解可能影响专家安全 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 立等涉军企业事业组织采取反间谋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 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依照 网络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 管理负责人,对该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谋安全防范教育,保障网络和信息 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助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周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员,组织开展群众性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在 -6 - 的周,为本省反间谋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周。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编写、制作反间谋安全 防范宣传册、宣传画、宣传片等,为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学习和宣传教育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运用网络、媒体平台、国家安全教育 基地(馆)等,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防范常识的 宣传教育;利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和本省反间谋安全防范 宣传教育周,广泛开展集中宣传。 第二十六条重点企业事业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间课谋安全防范宣 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对涉密涉外等 重要岗位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二)本单位、本岗位面临的间谍行为风险和防范措施; (三)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 (四)反间谍安全防范警示教育。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高等院校和中小 学校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教育,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对教师和学员开展反间谋安全防 范教育。 -7 - 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应当对教师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 教育。 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家安全基本常识,增强爱国主 义情感;中学应当教育学生掌握国家安全基础知识,增强国 家安全意识:高等院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系统化学习 训练,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能力。 对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教师、学生或者学员,党校 (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 范行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反间课 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的内容。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 法规和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反 间谍安全防范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 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第三十一条外事、商务、边防、体育、文化和旅游等 部门,对参加涉外活动和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应当开 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等组织, 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活动。 -8 -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户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 新闻媒体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的公益宣传,普及反间谋安全 防范知识,及时刊播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反间课谋安全防范公 益户告,为反间课谋安全防范进行义务宣传。 第六章保障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反间谋安全 防范工作,对人民防线组织建设、开展宣传教育、配备设施 设备、表彰、奖励等工作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三十五条机关、人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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