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16年7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根 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 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 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 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本市市场监 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依法具有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 级予以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的举报奖励,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1 - 第四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本市食品安全举 报奖励工作,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 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的 审核、拨付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 励的告知、受理、决定及发放。 区、县(市)食品安全奖励资金的管理,由区、县(市) 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 网络、走访等形式,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唤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举报。 第六条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 名举报和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及有效联系方式。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但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了举报密码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若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有效联系方式或者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 2 -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举报人对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农药、兽药或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 (二)经营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 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材料的农产品; (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以下所称生猪包括牛、羊) 屠宰活动; (四)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 质的生猪,或者出广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五)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餐饮具消毒服务经营者提供不合格消毒餐饮具; (七)在禁止区域内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 或者在花卉宠物市场设立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 (八)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 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将餐后废弃物或废弃 油脂加工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使用; (九)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 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3 - (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十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肉类制品; (十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 经营的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十四)明知从事本款第八至第十三项行为,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十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 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 品; (十八)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 移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九)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 - 4 - 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十一)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 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十二)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生产食品添 加剂新品种,或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 性评估; (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 隐匿、伪造、毁火有关证据; (二十五)聘用依法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或者安全管 理的人员在相应经营管理或者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二十六)未经许可生产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十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状况 发布的其他应当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 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掌握; - 5 -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 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 被举报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 行的投诉、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已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 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按照下列 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 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 -6 - 罚没款金额的5%以上8%以下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但给子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给予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 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 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以上5%以下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 但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 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 1%以上3%以下给予奖励;没有罚没款但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照)等较重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奖励。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500 元奖励,高于3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本办法另有规 定除外。 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 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立案之日起4个 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 可以由办理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情给予5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奖励。作出处理决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 新计算奖励金额,已经先行给予的奖励应当从中抵扣。 第十一条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 -7 - 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由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先行给予举报人1方元奖励;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其按照下 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已经先行给予的奖励应当从中抵扣: (一)行为人被判处罚金的,按照罚金的8%奖励举报人; (二)行为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及以 下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有期徒刑每增 加1年,举报人奖励增加1万元; (三)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奖励举报人 30万元。 一个举报涉及多个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事 责任最重的行为人计算举报奖励。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 罚金和刑期并处的,举报奖励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后就高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 增加奖励,但增加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原奖励金额的一倍, 总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一)因该举报及时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胁的; (二)所举报案件的查处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 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的; (三)举报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点整治工作内 容的举报。 - 8 -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 以对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颁发 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危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给 予奖励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 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可以合并发放: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向同一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根据受理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有直接、重大作用的,可 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食品安全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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