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 、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 、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 2 -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 ,遵守 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把人民 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 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 ,实行政府监 管、部门协作 、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 、社会共治 ,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 立健全行政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 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 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 患排查、信息报告 、宣传教育 、协助执法等工作 ,确定食品 安全管理员 、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 、信息员,实 行群防群治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 ,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负责- 3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研究部署 、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提 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 ,实行联防 联控,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 、街道 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人民团体 、社会 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 、 法规和食品安全 、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引导全社 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 ,提 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 品安全风险 ,诚信自律 ,保证食品安全 ,接受社会监督 ,承 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开展行 业诚信建设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 4 -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 强监督,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社会监 督等工作。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 许可。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 、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执 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 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 溯体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 5 -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 、留存生产 经营信息,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 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 追溯体系。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 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 止的物质。 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制作的食品。 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 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规 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 ,并在其生产 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国 家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 存食品添加剂 ,并在贮存设备上或者专门区域标示 “食品添- 6 -加剂”字样。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 、贮存、使用亚硝酸钠 、亚硝 酸钾等亚硝酸盐。 第十六条  委托生产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委托方对委 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 监督。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与受托方约 定食品的安全要求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 关证明材料 ,并按照法律 、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 定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 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的 ,应当在恢复生产五日前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 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接到报告后 ,应 当在恢复生产前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 、指导。符合生产 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八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 容器、外包装上 ,标注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 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 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 日期一致 。提供的包装或者容器应当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 。 - 7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采 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设置隔离设施 、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 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 示。 销售转基因食品应当在转基因食品销售区域的醒目位 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销售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 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 ,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 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第二十一条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 站等方式销售食品的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 小餐饮备案证明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 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营业执照 、备案证明 。食 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明、小餐饮备案证明、 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对平台上的 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8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 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 、产地、生产日期 、保质期、贮存条 件,生产者名称 、地址等信息 ,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 致。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 ,应当符 合食品安全要求 ,并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 示和经营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以及网络平台名称 、订 单编号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向消费者配送食品的 ,分装、贮存、 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 ,应当在自 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电视购物从事食品销售的 ,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 、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 可证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举办食品交易会 、展销会的 ,举办者应当 在交易会、展销会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举办的时间、地点、 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和参会 、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 ,以 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9 -告。交易会、展销会举办期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进行现场巡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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