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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4月30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 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 -1- 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 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 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 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督 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 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义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义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2 - 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七条鼓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保险经济补 偿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 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八条鼓励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 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整治情 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对居民佳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 3 -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 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日常 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职责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投 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应当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特殊佳宅类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 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 行抽查。 佳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覆行消防安全责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居民住宅所用外 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 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 安全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 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成 - 4 - 立志愿消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演练;对孤寡 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 排查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 教育,增加防火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 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消防知识 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 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并予以记录、 存档;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电动自 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定期 维护;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 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火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 - 5 - 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 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楼(院)长,具体负责白常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 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 服务事项;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 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 导和监督;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 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佳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6 - 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 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 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 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共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其中的强制性 要求进行明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具体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提出的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检 查、维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居民住宅区消防 -7 - 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消火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等设 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产权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负责定期维 护。 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依法承 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协助消防救援机 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安全检 查,加强燃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向业主进行安全用气提 醒、推送安全用气常识。 第二十二条居民住宅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由建设单 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 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 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 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 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具体整改时限,并尚消防救 援机构报告。 - 8 - 第二十三条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日常 训练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 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五条新建居民佳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 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 行规划核实。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 改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 设施。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 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 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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