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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8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 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 营、运输、储存、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 -1- 议制度,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住制,制定烟花爆竹 事故应急预案,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承 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 运输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 建设、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 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 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春节、元 肖节、清明节、重阳节等重大节白和年例活动期间加大宣传、 教育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管方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 - 2 - 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违法储存和 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安部门和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 公众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违法储存、非法生产和 非法经营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 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 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经营、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点的 布点规划,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 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规划。规划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第九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置的储存仓库应当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 设置储存仓库。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发或者展示场所摆放有药 样品。 第干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 3 - (二)消防车辆无法顺畅到达的区域: (三)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四)有居住场所,或者地下、室内、上方有输送石油、 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五)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六)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第十一条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 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请,依法取得《烟 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 可以向所在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请,依法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司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 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 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原发 证机关提出延期审请。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 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期限由发证部门确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 - 4 - 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所在 地的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请。 第干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实卖 合同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实卖合同档案和流向登 记档案,如实记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 数量、保质期、货源、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信息,并出具、 保存相关凭证。档案、凭证留存三年备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个人一次性购实超过十千 克药量的烟花爆竹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第干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尚零售经营者及零 售经营场所配送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停止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经 营者可以与批发企业约定在其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批 发企业及时回购、回收或提供场所存放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第干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 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的危 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 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5 -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公安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规 划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路线,保障烟花爆竹道路 运输安全。 托运人应当依法向运达地或启运地的区(县级市)公安 部门提出审请,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承运人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 道路运输许可证》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 第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符 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 全规定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 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三章‧燃放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划定和调整禁止燃放区域应当尚社会公 布。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外,还禁止在下列 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域;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 6 - 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输油气管道设施、架空电力线路、架 空通信线路、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正燃放烟花 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二十一条禁止单位或个人私自燃放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需在重大公共活动时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 定,向公安部门提出审请。 公安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当将批准燃放的时间、地 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村民举办年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坚 持文明、安全、环保的原则。年例活动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 竹的,年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年例活动开始前三白将集中燃 放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备后,应当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有效排查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符合规定规格要求的烟花爆 竹。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 列规定: -7 -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场所 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 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军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 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时, 市民应当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 布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禁止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 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从事 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 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可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的使用应当遵循安 全、环保的原则,不得造成大气、噪声等污染。 -8 -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石油 化工等重点防火企业周边执法巡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 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石油化工等重点防火企业周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做好企业周边烟花 爆竹燃放安全防控工作。鼓励石油化工等重点防火企业与周 边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巡护协议,确保巡护安全、有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审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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