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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 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活动适用 本规定,但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 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2-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 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 理变更登记。 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 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 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 电梯专用钥匙;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 有值班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 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 期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 (五)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 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 其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 保护个人隐私; (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3-其他要求。 第七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 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 维护保养的,应当对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记 录。 第八条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 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 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发生前款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还应当在电梯显著位 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 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 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 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在接到紧急呼救或 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 场实施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五个工作 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条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 伤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 关费用。-4-第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 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 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机或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 届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 (四)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 评估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 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使用管 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应当委 托专业机构实施。 受委托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事先书面 告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 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 面检查; (三)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5-即书面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四)评估结束后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电梯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 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经 费申请的依据。住宅区老旧电梯依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进行 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首次办理使用 登记之日起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对电梯承重性能 等安全性进行测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 日起满十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实施电梯安全评估 的。 电梯使用管理人与维护保养单位有合同约定实施载荷 试验的,由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没有合同约定 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载荷试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 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 行载荷试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6-第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 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维护保养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的要求制定实施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 投诉电话号码并确保即时应答; (三)维护保养时,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当日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出具 维护保养标志,并将维护保养记录以数据电文形式告知电梯 安全监管部门;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 措施; (六)为维护保养电梯数量超过五十台的单个物业管理 区域提供驻点服务; (七)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从事维护保养业务; (八)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其 他职责。 第十五条鼓励电梯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制定电 梯维护保养团体标准。 鼓励维护保养单位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7-公开承诺。 鼓励优先选用符合团体标准、主动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 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的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第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 并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 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 厂之日起满五年,时间以先届满者为准。 未明确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保修责任的电梯,不 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不得对其制造、 销售的电梯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 序。 第十八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 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 (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 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 梯零部件;-8-(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电梯安全的物品进入电梯;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利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 人陪同。 第十九条因非故障原因需要停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 理人应当即时切断电梯动力电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 停用标志并做好停用记录。停用超过十五日的电梯重新投入 使用前,应当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口岸和其他公共交 通场所初次安装或者更新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符 合公共交通型产品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共交通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 构、宾馆、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 源或者自动平层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并安装电梯安全 运行监控系统。 配置电梯停电应急设施设备和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 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 要求。 第二十二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维护保养合-9-同约定范围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发生电梯轿厢、曳引系统、门系统、安全保护系 统损坏或者失效等紧急情况,需要对电梯进行紧急修理的; (二)需要对电梯实施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 (三)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经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 改通知的; (四)投保电梯专项财产保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按 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但是属于电梯质量 保修范围且在该保修有效期内的修理事项的,不适用前两款 规定。 第二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全市电梯应 急处置服务平台,开展下列工作: (一)设立专用求助电话号码96333,受理电梯安全求 助; (二)开展电梯安全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 (三)在监测到求助信息或者接到求助电话后,通知故 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接到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10-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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