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文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点击 加入 标准互相分享 微信群
- 1 - 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水质安全 第四章 水量安全 第五章 供水设施安全 第六章 供水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安全保护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服务 、安全保 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2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是指从水源地集中取水, 经供水单位处理后 ,通过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 民提供的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安全 ,包括水质安全 、水量安全和供 水设施安全。 第四条 饮用水安全保护遵循统一规划 、联动监管 、保 障供给、倡导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饮用水安全联动监管和 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保障公共财政投入 ,将饮用水安全保护 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核准饮用水 水源地设置,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 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协调、指- 3 -导本辖区内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 开发区、园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市或者县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安全 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安全的义务, 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 安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上一级城乡供水专项规划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 。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主 管部门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 ,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编制饮用 水供水设施建设 、改造的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范围内老旧 、破损供水设施的更 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 4 -划的要求 ,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 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 ,供水主管部 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 ,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应当配 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 ,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 、设备 和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 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 供水管网信息系统。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供水管网信息纳入地下管线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提供供 水管网资料。 第十六条  饮用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 5 -得投入使用 。饮用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 当在三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供水单位在学校、图书馆、体育场 (馆)、旅游景区 (点)、星级酒店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 水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 与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 管道直饮水供应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  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水源水水质应当按照其类型分别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与跨本行政区域水源地所在地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安全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市人 民政府供水 、公安、生态环境 、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跨 本行政区域水源地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市县相关部门的 沟通协调,处理饮用水安全保护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 水质监测、信息共享以及联动预警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时监测和 预警机制 ,并向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提供水质监测数据 。 - 6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对出厂水 、二次供水 、末梢水水 质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 ,并及时向 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 ,保证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对水源水 、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进行 水质检测 ,建立检测档案 ,按照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 供水、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备水质检测数据。 供水单位发现水源水 、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 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同时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造的饮用水设备 、管网应当经清 洗、消毒,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 ,方 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 、省二次供水 设施卫生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 设施进行清洗 、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 - 7 -第四章  水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 、建 设地面应急饮用水水源 ,保证应急饮用水水源能在应急状态 下、规定时间内正常启用。 不具备地面应急饮用水水源建设条件的地区 ,应当依法 建设地下水应急饮用水水源 ,或者与相邻地区供水管道联网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中,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供水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 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 、设备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或者降压供 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并提前二十四 小时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的,供水单 位应当及时处置,通知用户,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 ,供水单位应当向 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保障居民基本生 活用水。 第二十七条  水量、水压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 ,供水单 位应当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八条  鼓励居民住宅小区和单位的景观环境用 水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 8 -再生水或者地表水。 第五章  供水设施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界桩 、警示标志以及隔离设施 ,并依法 明确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饮用水 供水设施的两侧或者四周划定保护范围: (一)原水管道外缘两侧各五米; (二)直径一千毫米以上的供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 ; (三)直径五百毫米以上不足一千毫米的供水管道中心 线两侧各二米; (四)直径一百毫米以上不足五百毫米的供水管道中心 线两侧以及管井 、阀门、流量计等管线附属设施四周各一米 ; (五)直径一百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百 毫米。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主管部门划定的保护范围 ,设置 识别标志。 第三十一条  在饮用水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 ,不得擅自 建造建(构)筑物、埋设线杆或者从事挖坑取土 、栽植树木 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确需从事前款活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 9 -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并与供水单位商定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供水设施巡查 制度,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 供水单位应当通过智能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 ,及时掌握 饮用水供水设施运行以及供水水质 、水量、水压等动态信息 。 第三十三条  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不得擅自 新建饮用水自备水源。 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饮用水供水需要 ,确需建设自备 水源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备水源供水管网不 得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第三十四条  

pdf文档 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 第 1 页 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 第 2 页 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1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