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 ,保障人身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江苏省特 种设备安全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 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 、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2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 ,是指住宅楼 (含商住楼内的住宅 ) 安装使用的电梯。 个人或者家庭自用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 全工作的领导 ,建立协调机制 ,建设统一的住宅电梯应急处 置与救援体系 ,及时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 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 、协助做好住宅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住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 教育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住宅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宅电 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 、新闻媒体 、学校应当开展电梯安全 知识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引导安全文明乘梯。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制定行 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提高行业服务 水平。 - 3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 第七条 住宅电梯的选型 、配置应当符合国家 、省有关 标准和规范。 新建四层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 面的高度超过十米的 ,应当安装电梯 。新建十二层或者建筑 高度三十三米以上住宅 ,每单元安装电梯不得少于两台 ,其 中应当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具备运行参数采集 、信息网络传 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和视频监控系统。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 ,在重大维修或者 改造后应当符合第三款规定。 第八条 住宅项目安装电梯的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保证电梯井道 、底坑、机房、导轨安装基础等工 程专项设计符合电梯安装 、使用、底坑防漏防潮 、机房温度 湿度调节的要求; (二)监督电梯土建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三)电梯安装前 ,组织电梯土建工程设计 、施工、监 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电梯井道 、底坑、机房、导轨安装基 础等土建工程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 (四)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实现电梯井道 、轿厢内- 4 -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 第九条 住宅电梯的安装 、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 单位或者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 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 ,电梯使用单位依法经电 梯所有权人同意 ,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 造、修理。接受委托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 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负责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不得将 其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 第十条 住宅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 (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情况 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编制施工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三)在电梯移交使用前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电梯被 他人使用; (四)接受委托实施改造的 ,改造单位应当加贴电梯改 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 、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位 名称,并且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住宅电梯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且经 监督检验合格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将钥匙 、相关技术资料和- 5 -文件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的 ,在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 ,建 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 、业主 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 ,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 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对住宅电梯使用安全负 责。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 ,受托 人为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电梯 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 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属于多 个所有权人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 ,住宅物业所在地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时确定使用单 位;经过书面督促仍不能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住宅物业所在 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使用单位。 - 6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 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 ,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登记。 住宅电梯报废的 ,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 ,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公告注销。 住宅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 ,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停用 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重新启用的 ,使用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启 用,同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 义务: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 ;一个住宅物 业管理区域满二十台电梯的,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 (二)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维护保 养标志、警示标志 、应急救援标志 、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电梯- 7 -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员信息等。 (四)保持电梯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 班人员在岗。 (五)保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监控数据至少 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 ,在 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维护保养单位办公场所 、负责人 以及作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 的相关记录,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使 用单位时 ,应当按照规定向变更后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移交 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 养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委托维护保养单位 进行维护保养的 ,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 对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记录。 - 8 -第十八条  住宅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 常情况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电梯使用 ,设置停用标志 ,组织全面检 查,消除隐患;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 、异常情况以及处理计 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 第十九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困人处置 预案并定期演练。 在发现电梯困人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 ,住宅电梯使用单 位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并做好 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赶赴现场,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住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 保养单位 ,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 、配备具有相应资 格的作业人员。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 ,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电 梯故障处置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二)每十五日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 、润滑、调整 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三)每年度至少按照本单位作业指导书对维护保养的- 9 -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 (四)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 ,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 予以排除 ;暂时难以排除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 梯。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 ,应当立即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 救援。电梯位于城市建成区的 ,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 钟内到达现场 ;位于其他区域的 ,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 (五)实施电梯维护保养 ,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 资格,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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