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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 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 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 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前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机关 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 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生产者、经营者、 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 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 1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 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 享和通报制度。 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 器公共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无人驾驶航空器 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使用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 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 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飞行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尚公安、民用 航空等部门提供协会成员、培训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 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 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 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 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 2 -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火的,所有者应当及 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 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不 得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第十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 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 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 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 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 其上空飞行。 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尚社会公布,并 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确需在前款规定的单位、设施、场所上空飞行的,应当 依法报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 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 - 3 - 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 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 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 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 场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 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 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 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 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第十五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 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有 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关管 - 4 - 理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 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 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 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 律责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午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 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 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 禁飞区域内飞行的。 第十九条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 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在本规定第十二 条规定的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还应当事先报经公 安机关同意;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 - 5 - 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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