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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1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 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 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 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 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 1 -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 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 备案后30个工作白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 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 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 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 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 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 得上岗。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司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 -2- 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 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 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更新。 第干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 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 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 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 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 - 3 - 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 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 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 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 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 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干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 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 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 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 -4 - 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 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移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烂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 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 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已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 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 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 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 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 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 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 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 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 - 5 - 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 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 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定 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 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 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 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 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 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 6 -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 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 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 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 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7 -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 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 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 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 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 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 - 8 - 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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