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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 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军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 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 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 - 1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 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 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 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 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要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 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 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 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 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 - 2 - 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遇 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 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 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617)要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 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 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 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 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 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 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 -3 - 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 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明或者文件。 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尚承运人提供国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 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 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章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 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 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 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 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 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 面声明。 - 4 -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 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 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 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 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 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 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 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 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全技术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 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 - 5 - 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军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 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 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 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 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 辆、罐式军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 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 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 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 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 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 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 - 6 - 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 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 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 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 求。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 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 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 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 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 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 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 -7 - 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 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 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 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 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 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 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 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 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 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 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 8 - 第六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耀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 罐箱 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 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 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类型。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危险货物运 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 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 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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