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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 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 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 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 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 管理工作。 -1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 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 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 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 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 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司 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 2 - 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 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 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 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自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 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 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自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 提供; (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 全的告知审请人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的审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审请材料 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 - 3 - 查期限。 第十条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对 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 确的; (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 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 (三)建设项自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 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审请 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 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 予以通过,并将审查决定送达审请人。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 - 4 - 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审请人。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 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 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 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审请安全条 件审查: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 险增加的; (三)建设项自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 全性能降低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 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 行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 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 -5- 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 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 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自,由负责安 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 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 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6- 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 重新审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 重新审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并加 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施工单位应 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 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 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该 -7 - 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 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 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九条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 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 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 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草经营人资质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 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 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 - 8 - 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 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 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 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 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 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 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护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 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 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 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 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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