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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3.020.20 J 80 长垣县起重装备制造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 T /CPARK 3—2018 起重机械出口包装要求 2018 - 10 - 10发布 2019 - 01 - 10实施 长垣县起重装备制造行业协会 发布 T/CPARK 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 长垣县起重装备制造行业协会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国家桥 架类及轻小型起重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起重运输设计研究院河南分院 、河南省特种设备检测研 究院长垣分院 、河南省起重设备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卫华机械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卫华 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长垣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 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宏欣、崔鹏、李静宇、董凯、金庆好、王允、王心君、冯梦想、李兴华、杨 孟虎、王京伟、韩毫月、宁欣欣、施晓玲、吴西辉、刘新生 、薛建敏 、王旭、王国防、 王光明、王洪波、 王胜豪、杨文明、李凌敏 、杨海杰 。 Ⅰ T/CPARK 3—2018 起重机械出口包装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产品出口包装(以下简称“包装” )的包装类别、包装材料、包装要求、 试验与检测、包装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机械产品出口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879 -2016 防锈包装 GB/T 5398 大型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284 -2016 框架木箱 GB/T 9846 -2015 普通胶合板 GB/T 12464 -2016 普通木箱 GB/T 18925 -2016 滑木箱 GB/T 18926-2008 包装容器 木构件 GB/T 19142 -2008 出口商品包装通则 JB/T 5000.13 -2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3部分:包装 3 包装分类 3.1 木箱包装: 用衬有防水材料的木板箱包装,箱内放入相应的干燥剂。木箱分为普通木箱、滑木箱、 框架木箱。 适宜物品:电器元件、驱动装置、小车、葫芦成品及配件等。 3.2 捆扎包装: 用彩条布将物品缠裹一层,再用打包带捆扎, 物品下固定枕木。 物品上附带电器元件、 驱动装置时,先用聚乙烯膜缠绕两层,放入相应的干燥剂。 适宜物品:主梁、端梁、栏杆、爬梯、其他结构件等。 3.3 铁箱包装:用钢板、角钢、槽钢焊合的铁箱包装,铁箱底部焊接槽钢支撑。铁箱包装一般在用户 指定情况下使用。 适宜物品:电器元件、驱动装置、小车、葫芦成品及配件等。 4 包装材料 4.1 木材 1 T/CPARK 3 —2018 2 4.1.1 按GB/T 18926 -2008的规定选用适当的树种,保证包装箱强度。 4.1.2 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 GB/T 18926 -2008中6.2的规定。 4.1.3 木材的允许缺陷程度应符合 GB/T 18926 -2008中6.3的规定。 4.1.4 木材应进行药物熏蒸或热处理等除虫害处理,并加施相应的标志。 4.2 胶合板 4.2.1 包装箱胶合板应符合 GB/T 9846 -2015的规定。 4.2.2 同一包装箱选用的胶合板色泽应基本一致,外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毛刺。 4.3 铁箱材料 铁箱包装材料的材质要求应不低于 Q195。 4.4 捆扎材料 4.4.1 产品整体外表面防护宜采用聚乙烯材质的彩条布,局部防护宜采用聚乙烯膜缠绕。 4.4.2 捆扎包装用的打包带宜采用 PET打包带。 4.4.3 捆扎包装用的枕木应符合 5.1的规定。 4.5 其他材料 包装还可采用经试验证明性能可靠的其他材料,也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 但不管使用何种 材料,都应确保其强度和性能符合产品的特点和流通环境的要求。 5 包装要求 5.1 木箱包装 5.1.1 普通木箱应符合 GB/T 12464 -2016的规定。 5.1.2 滑木箱应符合 GB/T 18925 -2016的规定。 5.1.3 框架木箱应符合 GB/T 7284 -2016的规定。 5.1.4 其它类型木箱的结构和制作应与其材质相适应,并能通过 6.1规定的试验。 5.2 铁箱包装 5.2.1 铁箱焊接宜采用断续焊。 5.2.2 铁箱包装表面应刷防锈底漆。 5.3 捆扎包装 5.3.1 长度小于等于 6 m的捆扎件,每捆捆扎道数不少于 4道,长度大于 6 m的捆扎件,每隔 2 m捆 扎一道。 5.3.2 捆扎管件时,两端应堵住,管件上螺纹部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5.4 一般包装要求 5.4.1 产品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的要求。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应保证产品自 制厂包装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至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长霉、降低精度、残损或散失等现象。特殊情 况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 T/CPARK 3—2018 5.4.2 包装设计应根据产品特点、储运、装卸条件和用户要求进行,做到包装紧凑、防护周密、安全 可靠。 5.4.3 包装步骤应按 GB/T 4879-2016中6.2的规定执行。 5.4.4 物品装箱时应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者应采用卧式包装并采取稳固措施。 5.4.5 需要堆放的物品,宜将精度低、重量大、体积大的物品放在下部。 5.4.6 加工精度较高或表面要求较高 的物品包装时,应采取隔垫措施,应采用橡胶垫片或聚氨酯泡沫 板进行隔垫。 5.4.7 电动机、电器装置等,应用塑料罩、绝缘纸或防水纸等密封。 5.4.8 螺栓、螺母、垫圈等紧固件及其他易散失的物品,应先分类用聚乙烯薄膜或防潮蜡纸包扎,系 好标签,集中装入小麻袋或聚乙烯袋内,再放入包装箱中。 5.4.9 包装箱内的物品不得与箱板直接接触,其距离宜保持在 30 mm~50 mm。 5.4.10 若产品分多箱包装时,箱号采用分数表示,分子为分箱号,分母为总箱数。 5.4.11 随机文件应按 JB/T 5000.13 -2007中第11章的规定执行。 6 试验与检验 6.1 试验 应根据产品本身特点和要求,以及实际流通环境条件,按 GB/T 4879 -2016和GB/T 5398 的规定试验。 6.2 检验 6.2.1 包装应由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包括制箱材料、结构、尺寸和组装情况,产品的装箱状况及 产品在箱内的固定、防护等。 6.2.2 检验的内容应符合第 4章、第5章的规定。 7 包装标志 7.1 标志应清晰醒目,尺寸与包装件的大小相协调,并且应在可预见的使用环境中和规定的有效期内 保持完好状态。 7.2 当包装需要印有产品安全、节能、环境认证等标志时,应具有相应的证明。 7.3 包装件标志的应用应符合 GB/T 19142 -2006中6.5的规定。 7.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的规定,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T 6388 的规定。 7.5 对捆扎包装的物品, 标志宜直接喷刷在产品上; 对于不能直接喷刷标志的产品, 宜采用标牌标志, 标牌牢固地拴系在包装物品的明显部位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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