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99
Y 44
T/DGAS
东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
T/DGAS 002—2018
车用空气清新剂
2018 - 10 - 23 发布 2018 - 11-23 实施
东莞市标准化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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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东莞市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香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
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海涛、肖崇豪、邹建苛、高超然、吴顺杰。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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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用空气清新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空气清新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汽车内使用的、能散发香气的车用空气清新剂。居室、酒店等场所使用的空气清
新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 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 13531.3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761— 2006 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药监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 是指以香精、挥发性溶剂等为主要原料配制,用玻璃瓶或塑料瓶等灌装,再经塑料或金属或织物或
木材等装饰包裹而成,能散发香气,具有清新空气作用的产品。 3.2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 是指以香精、表面活性剂、凝胶剂、纯净水等为原料配制而成水性膏体;或以香精、非极性溶剂、
凝胶剂等为原料配制而成油性膏体,能散发香气,具有清新空气作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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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 是指以带微孔的材料(如:天然矿石、木块、纸、塑料或发泡塑料、陶瓷或用化合物制成的各种形
状的固体等)经过浸泡香水、干燥、装袋或注塑加工制成的芳香颗粒(块),能散发香气,具有清新空气作用的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按内容物状态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如香水制品等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如香膏座等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如芳香颗粒(块)等。
4.2 产品按功能不同分为普通类空气清新剂和净化类空气清新剂两类:
——普通类空气清新剂:是指不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清新剂; ——净化类空气清新剂:是指具有净化空气中的甲醛、苯,消除空气中的细菌等功效的清新剂。
5 要求
5.1 外观和感官
外观和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观和感官
序号 项目 要求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
1
内容物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不明显色差
2 形态 清晰、无悬浮物、无沉淀、无
明显杂质 均匀凝胶体、无明显杂质和
黑点 块状、片状或颗粒状,大
小均匀,无明显杂质
3 气味 无刺激性异味,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
4 产品包装 外观整洁、无破损、无泄漏 整洁、密封、无破损、无毛刺
5.2 理化指标 5.2.1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2.2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2.3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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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2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相对密度(20℃/20℃) 0.75~1.05
2 浊度 在(5±1)℃下储存,液体清澈、无结晶浑浊。
3 耐热稳定性 在(5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产品不应出现变色、分层、沉
淀、悬浮物等稳定性破坏现象。
4 耐寒稳定性 在(-15±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产品不应出现变色、分层、沉
淀、悬浮物等稳定性破坏现象。
表3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耐热稳定性 在(5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产品不应出现软化、变色、油水分离现象。
2 耐寒稳定性 在(-1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相比,产品应无明显状态差异。
3 不挥发物含量 ≤12%
表4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耐热稳定性 在(5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产品不应出现变色、软化、析出水等现象。
2 耐寒稳定性 在(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相比,产品应无明显状态差异。
5.3 空气净化(仅适用于净化类空气清新剂) 5.3.1 产品 24 h 对空气中甲醛的去除率应不小于 80%。
5.3.2 产品 24 h 对空气中苯的去除率应不小于 80%。
5.3.3 产品 2 h 对空气中的细菌(以白色葡萄球菌为例)的去除率应不小于 70%。
5.4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中铅、砷、汞、甲醇含量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3.4的规定。
5.5 生物安全性
产品的生物安全性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空气清新剂的生物安全性
序号 项目名称 要求 结论
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普通类清新剂: LD 50大于5 000 mg/kg; 实际无毒
净化类清新剂:LD 50为(501~5 000 )mg/kg; 低毒
2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普通类清新剂: LC 50 2 h大于10 000 mg/m3 实际无毒
净化类清新剂:LC 50 2 h为(1001~10000 )mg/m3 低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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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感官
通过目视和手感检查产品的包装外观,通过目视和嗅觉检查产品的色泽、形态和气味。
6.2 理化指标 6.2.1 相对密度
按GB/T 13531.4的规定进行检测。
6.2.2 浊度
按GB/T 13531.3的规定进行检测。
6.2.3 耐热稳定性
把产品放置在温度为(50±2)℃的恒温箱中,持续 24 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目视检查产品的状
态。
6.2.4 耐寒稳定性
把产品放在高低温试验箱中,低温温度见表2、表3 或表4,持续24 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目视检
查产品的状态。
6.2.5 不挥发物含量
称取质量
m为2.0 g(精确到0.000 1 g)的试样,放于已称质量为 m1的洁净的瓶中,把装有试样的
瓶放置在温度为(105±2)℃的干燥箱中,烘烤至恒重,取出后在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称量质量为 m2
(精确到0.000 1 g),按公式(1)计算产品不挥发物含量。
21100mmW= %m ................................... (1)
式中:
W —产品不挥发物含量;
m1—空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空瓶和不挥发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6.3 甲醛和苯的去除率
按QB/T 2761规定的方法检测。
6.4 白葡萄球菌的去除率
按卫生部发布的《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中2.1.3规定的方法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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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5 有害物质限量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第四章的1.2、1.3、1.4和2.22的方法进行检测。
6.6 生物安全性
按卫生部发布的《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中2.3.1和2.3.2规定的方法检测。
6.7 净含量
按JJF 1070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均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感官和净含量。
7.2.3 出厂检验按 GB/T 2828.1—2012 的规定,采用特殊检验水平 S-2 的正常检验的一次抽样方案,
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4.0。 7.2.4 如客户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
7.3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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