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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99 Y 44 T/DGAS 东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 T/DGAS 002—2018 车用空气清新剂 2018 - 10 - 23 发布 2018 - 11-23 实施 东莞市标准化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GAS 002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东莞市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香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 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海涛、肖崇豪、邹建苛、高超然、吴顺杰。 本标准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GAS 002 —2018 1 车用空气清新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空气清新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汽车内使用的、能散发香气的车用空气清新剂。居室、酒店等场所使用的空气清 新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 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 13531.3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761— 2006 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药监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 是指以香精、挥发性溶剂等为主要原料配制,用玻璃瓶或塑料瓶等灌装,再经塑料或金属或织物或 木材等装饰包裹而成,能散发香气,具有清新空气作用的产品。 3.2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 是指以香精、表面活性剂、凝胶剂、纯净水等为原料配制而成水性膏体;或以香精、非极性溶剂、 凝胶剂等为原料配制而成油性膏体,能散发香气,具有清新空气作用的产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GAS 002 —2018 2 3.3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 是指以带微孔的材料(如:天然矿石、木块、纸、塑料或发泡塑料、陶瓷或用化合物制成的各种形 状的固体等)经过浸泡香水、干燥、装袋或注塑加工制成的芳香颗粒(块),能散发香气,具有清新空气作用的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按内容物状态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如香水制品等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如香膏座等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如芳香颗粒(块)等。 4.2 产品按功能不同分为普通类空气清新剂和净化类空气清新剂两类: ——普通类空气清新剂:是指不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清新剂; ——净化类空气清新剂:是指具有净化空气中的甲醛、苯,消除空气中的细菌等功效的清新剂。 5 要求 5.1 外观和感官 外观和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观和感官 序号 项目 要求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 1 内容物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不明显色差 2 形态 清晰、无悬浮物、无沉淀、无 明显杂质 均匀凝胶体、无明显杂质和 黑点 块状、片状或颗粒状,大 小均匀,无明显杂质 3 气味 无刺激性异味,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 4 产品包装 外观整洁、无破损、无泄漏 整洁、密封、无破损、无毛刺 5.2 理化指标 5.2.1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2.2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5.2.3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GAS 002 —2018 3 表2 液体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相对密度(20℃/20℃) 0.75~1.05 2 浊度 在(5±1)℃下储存,液体清澈、无结晶浑浊。 3 耐热稳定性 在(5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产品不应出现变色、分层、沉 淀、悬浮物等稳定性破坏现象。 4 耐寒稳定性 在(-15±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产品不应出现变色、分层、沉 淀、悬浮物等稳定性破坏现象。 表3 膏状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耐热稳定性 在(5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产品不应出现软化、变色、油水分离现象。 2 耐寒稳定性 在(-1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相比,产品应无明显状态差异。 3 不挥发物含量 ≤12% 表4 固体类空气清新剂的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1 耐热稳定性 在(5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产品不应出现变色、软化、析出水等现象。 2 耐寒稳定性 在(0~2)℃环境下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相比,产品应无明显状态差异。 5.3 空气净化(仅适用于净化类空气清新剂) 5.3.1 产品 24 h 对空气中甲醛的去除率应不小于 80%。 5.3.2 产品 24 h 对空气中苯的去除率应不小于 80%。 5.3.3 产品 2 h 对空气中的细菌(以白色葡萄球菌为例)的去除率应不小于 70%。 5.4 有害物质限量 产品中铅、砷、汞、甲醇含量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3.4的规定。 5.5 生物安全性 产品的生物安全性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空气清新剂的生物安全性 序号 项目名称 要求 结论 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普通类清新剂: LD 50大于5 000 mg/kg; 实际无毒 净化类清新剂:LD 50为(501~5 000 )mg/kg; 低毒 2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普通类清新剂: LC 50 2 h大于10 000 mg/m3 实际无毒 净化类清新剂:LC 50 2 h为(1001~10000 )mg/m3 低毒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GAS 002 —2018 4 5.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和感官 通过目视和手感检查产品的包装外观,通过目视和嗅觉检查产品的色泽、形态和气味。 6.2 理化指标 6.2.1 相对密度 按GB/T 13531.4的规定进行检测。 6.2.2 浊度 按GB/T 13531.3的规定进行检测。 6.2.3 耐热稳定性 把产品放置在温度为(50±2)℃的恒温箱中,持续 24 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目视检查产品的状 态。 6.2.4 耐寒稳定性 把产品放在高低温试验箱中,低温温度见表2、表3 或表4,持续24 h后取出,恢复室温后,目视检 查产品的状态。 6.2.5 不挥发物含量 称取质量 m为2.0 g(精确到0.000 1 g)的试样,放于已称质量为 m1的洁净的瓶中,把装有试样的 瓶放置在温度为(105±2)℃的干燥箱中,烘烤至恒重,取出后在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称量质量为 m2 (精确到0.000 1 g),按公式(1)计算产品不挥发物含量。 21100mmW= %m ................................... (1) 式中: W —产品不挥发物含量; m1—空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空瓶和不挥发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6.3 甲醛和苯的去除率 按QB/T 2761规定的方法检测。 6.4 白葡萄球菌的去除率 按卫生部发布的《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中2.1.3规定的方法检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GAS 002 —2018 5 6.5 有害物质限量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第四章的1.2、1.3、1.4和2.22的方法进行检测。 6.6 生物安全性 按卫生部发布的《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中2.3.1和2.3.2规定的方法检测。 6.7 净含量 按JJF 1070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均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感官和净含量。 7.2.3 出厂检验按 GB/T 2828.1—2012 的规定,采用特殊检验水平 S-2 的正常检验的一次抽样方案, 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4.0。 7.2.4 如客户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 7.3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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