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3.020.30
J 74
团 体 标 准
T/CCGA 10001—2018
LNG焊接绝热气瓶充装使用规定
The filling regulations for LNG insulated welding cylinders
2018 - 11 - 08发布 2018 - 12 - 09实施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发布 T/CCGA 10001—2018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充装 ................................ ................................ .............. 1
4 充装后的检查 ................................ ................................ ...... 3
5 充装记录 ................................ ................................ .......... 3
6 使用要求 ................................ ................................ .......... 4
7 其它规定 ................................ ................................ .......... 4
T/CCGA 10001—2018
II 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焊接绝热气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按照 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国
家标准的规定,允许充装的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用焊接绝热气瓶直接充装
LNG介质是不允许的。如果要充装 LNG介质,制造企业必须编制“ LNG焊接绝热气瓶”企业标准 ,针对LNG
介质的特殊要求,对气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提出 专项技术要求。
在新疆和邢台发生的焊接绝热气瓶充装 LNG时出现人员伤亡的事故,为我们提供了血的教训。气瓶
制造及使用单位,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 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正确地充装和使用气瓶。
对于充装 LNG的焊接绝热气瓶,各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 LNG焊接绝热气瓶”企业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LNG气瓶的使用企业应采用具有相关的合法标准的气瓶产品。
为了正确、安全地充装和使用 LNG焊接绝热气瓶,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特组织专家编制《 LNG焊接
绝热气瓶充装使用规定》。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 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工业
气体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惠新、楚亚军、洑春干、罗晓钟、龚伟、宋芳芳
T/CCGA 10001—2018
1 LNG焊接绝热气瓶充装使用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LNG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为:气瓶)的充装基本原则和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 -40℃~60℃)下使用,充装和贮存介质为 LNG,气瓶设计温度不低
于-196℃,公称容积为 150L~450L,工作压力为 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立式气瓶的充装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设备(含公交及运输车)上使用的 LNG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44 -2016 气瓶颜色标志
GB/T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T 24159 焊接绝热气瓶
GB/T 34347 -2017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充装
3.1 充装单位条件
3.1.1 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气瓶充装许可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
3.1.2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 TSG 08的规定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在气瓶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
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对未按此 TSG 08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应不予充装。
3.1.3 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 LNG气瓶充装操作规则、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
演练。
3.1.4 气瓶充装单位现场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查装置,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天然气爆炸
下限的20% 。
3.1.5 气瓶充装单位现场需设置紧急切断系统 ,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电源和重要的 LNG
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手动或自动启动功能。
3.1.6 气瓶充装单位现场应设置安全放散管或 LNG-BOG回收系统。
3.1.7 气瓶充装单位现场的设备、自控、消防、电气等设置还需符合 LNG相关的标准规定。
3.2 充装前气瓶检查
3.2.1 气瓶应由具有“ B4(1)焊接绝热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并有制造单位名称和监督检验标
记。
3.2.2 气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相关标准时,可以按照经过
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 造。
3.2.3 气瓶外壳上封头应压制有凸起的“ LNG”介质符号,符号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40mm 。 T/CCGA 10001—2018
2 3.2.4 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者印刷标记应与“ LNG”介质相符,并符合 TSG 23 附录 “气瓶
标志”的有关要求。
3.2.5 气瓶进/出液口,以及出气口螺纹应采用左旋螺纹。
3.2.6 气瓶应设置两级安全阀。一级安全阀在绝热层受损条件下工作,二级安全阀在高温(如火灾)
条件下工作。气瓶不应采用爆破片作为安全泄放装置。
3.2.7 气瓶应执行 TSG 23中“固定充装制度”。检查“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及充装站标志(涂敷气瓶
颜色和色环标志)应符合要求。无标签的气瓶不准离开充装单位。
3.2.8 气瓶应按 GB16804的规定,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标签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相
关要求。
3.2.9 首次充装 LNG的新瓶,以及停用时间超过 15天,且气瓶内无 LNG的气瓶(称为:暖瓶),采用
30L以上液氮冷却和置换气瓶内胆,并对气瓶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 0.3%为合格。
3.2.10 对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以及瓶内存装气体不明的气瓶,应严禁充装,并作隔
离处理。
3.2.11 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 应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
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
3.3 充装准备
3.3.1 气瓶按3.2要求完成充装前的各项检查,符合相关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后,方可进行气瓶充装。
3.3.2 充装人员 应逐只检查气瓶上钢印标记中“最大充装量”量值 ,该量值应与 气瓶技术文件的量值
相符。
3.3.3 气瓶充装采用称重法。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重量应为气瓶总重(气瓶空重与充装介质之和)
的1.5倍以上,但不得超过 3倍。计量衡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称重计量衡器应处在检验周期以内。每天使用前应校准一次,保证其计量准确;
b) 称重计量衡器 应设有超装警报和手动切断液源的功能,或者自动联锁切断液源的功能。
3.4 充装常规程序
3.4.1 将气瓶放置在计量衡器上,记录重量,将此重量 与气瓶铭牌上所标注的“气瓶净重”相比较的
差值就是瓶内残留 LNG的重量(称为: G1)。
3.4.2 气瓶典型 充装流程见图 1。充装宜选用“充液 安全组件”(以下简称:充液组件)见图 2。将充
液组件与气瓶液相阀出口相连接,再将充液软管一头与 LNG液源贮罐出液阀出口相接 ,另一头与充液组
件相连接,记下计量衡器新的重量,由此计算出附加的充装管件的重量(称为 :G2)。
3.4.3 气瓶铭牌上标注的“最大充装量”(称为: G),“最大可充装量“(称为: G3)按下式计算:
G3 = G + G2 - G1
按此“最大可充装量”,设定计量衡器的警报点。
3.4.4 打开充装组件上放空阀,然后缓慢打开液源贮罐出液阀,置换充液软管中的空气,直到充液组
件上放空阀排出液体时,关闭此放空阀 。
3.4.5 打开气瓶上的液相阀和放空阀,开始充装 LNG。
3.4.6 当计量衡器达到设定的警报量值时,自动切断液源,或手动关闭液源贮罐出液阀,然后关闭气
瓶上液相阀及放空阀。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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