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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Hunan post-harvest service center 2018 -05 - 26发布 2018- 06-01实施T/HNAGS 006—2018 湖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发 布 nVSWw|®˜ßˆLNSOOT/HNAGS 006 —2018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归口单位:湖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湖南省粮食经济科技学会、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粮油工程设 计所、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树华、陈甜、王达能、杨永圣、张源泉、吴树会、李凯龙、王玉莲、曾端辉、 周剑宇、王东、苏振华、邓命军、裴健儒、甘平洋、曾丽萍。 nVSWw|®˜ßˆLNSOOT/HNAGS 006 —2018 1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服务功能要求、服务方 式、服务要求和服务后粮食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0 稻谷 GB/T 1354 大米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21015 稻谷干燥技术规范 GB/T 29890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LS/T 1205 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五代服务 为农户提供代清理、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的简称。 3.2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一种以五代为主要服务内容,为农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3.3 一规定两守则 指国家粮食局编制的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与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 4 总体要求 4.1 合法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不超范围经营,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农户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粮权、责任明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2 规范服务。具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的场地、人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 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服务。 nVSWw|®˜ßˆLNSOOT/HNAGS 006 —2018 24.3 诚信服务。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投诉 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4.4 优质服务。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 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主动开展提前预约、上门等便民服务,方便农民售粮, 保证服务质量,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 4.5 有偿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循合理服务收费原则,不得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 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4.6 绿色服务。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大力推广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应用节能减排新装 备,粉尘、噪音、“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的环保要求。 5 服务功能要求 5.1 应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等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宜开展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 5.2 应提供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等基本服务,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5.3 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粮食产后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 5.4 宜配备“互联网+粮食”所需的基本设备,可连接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 台等服务功能。 5.5 宜提供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服务。 5.6 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宜配备收粮运输工具,开展 上门收粮业务。 5.7 宜依法依规协助服务主体开展助农贷款服务。 6 服务方式 6.1 常规服务 为送粮上门的农户提供五代等服务。 6.2 上门预约服务 开展上门验质、预约烘干、代运输、代装卸以及收购、帮助联系销售等服务。 6.3 订单服务 与种粮农民、合作社等签订订单生产协议,开展粮食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统一提供种子、 农药、化肥、技术、生产管理、粮食收割和“五代服务”,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粮 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民”等多种服务模式。 6.4 信息技术服务 按照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定期向农户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市场粮油价格信息;向分散式农户 提供科学储粮技术服务;开展节粮减损和科学膳食等科普宣传。 nVSWw|®˜ßˆLNSOOT/HNAGS 006 —2018 36.5 电商平台 对有农民售粮和企业采购需求的,利用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及时提 供供需双方仓单等信息。 6.6 金融服务 依法依规开展助农贷款。 6.7 产业服务 联合科研院所、高校、质检机构、加工企业、收储企业、粮机企业等共建,组建产业联盟和专业合 作社。 7 服务要求 7.1 计量服务 7.1.1 明示计量流程,提供经计量部门认可的检斤服务。 7.1.2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明示设备检定合格证书。 7.1.3 明示计量人员个人信息和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7.2 快检服务 7.2.1 应具备单独的检化验室、检测设备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 7.2.2 扦样、分样应按照 GB/T 5491 。粮食检验应按照粮食检测指标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7.2.3 检测结果如有争议,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7.3 收获及运输服务 宜通过签订协议,组织社会力量对有需求的农户开展代收获、代运输等服务。 7.4 清理整理服务 7.4.1 应与客户签订清理整理服务协议书,明确数量、清理损耗率、清理效果和服务费用。 7.4.2 根据粮食干湿程度和杂质类型等调整筛网配备,确保产量和初清效果,满足后续烘干作业的含 杂要求。 7.4.3 对大小杂、轻杂的清理要满足净粮储存要求。入仓粮食含杂≤ 1%。 7.5 烘干服务 7.5.1 操作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干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 7.5.2 应与客户签订烘干服务协议书,明确数量、烘干后水分、烘干损耗、烘干后粮食品质和服务费 用。 nVSWw|®˜ßˆLNSOOT/HNAGS 006 —2018 47.5.3 根据 LS/T 1205 要求,制定《粮食烘干业务操作规程》和《粮食烘干业务管理规范》,明确责 任人、工作内容和标准,制定烘干作业记录制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外包工安全管理制 度等。 7.5.4 应按照 GB/T 21015 开展稻谷烘干作业。烘干作业期间稻谷受热温度应≤ 40℃。 7.5.5 稻谷烘后水分不宜低于 12.8%。 7.6 储存服务 7.6.1 应与客户签订储存服务协议书,明确粮食数量、储存品种、储存时间、储存技术以及储存到期 后粮食的水分、品质、损耗和服务费用。 7.6.2 粮食储存保管应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供用于储存粮食的仓房应符合 GB/T 29890 的相关要求,提供安全储粮必要的测温、通风、熏蒸、气调等设施,宜采用低温、准低温 储粮技术。 7.6.3 粮食水分检测按照 GB 5009.3 , 粮食储存自然损耗率按半年以内≤ 0.1%; 半年至一年以内≤0.15 %; 储存一年以上的≤ 0.2%计算。 7.6.4 进出仓作业及仓储保管作业应按照“一规定两守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7.6.5 根据客户需求,可提供第三方保险服务。 7.7 加工服务 开展加工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加工服务协议书,明确粮食数量与品种、加工等级、加工精度、副产 品处理方式、服务价格。 7.8 销售及信息服务 7.8.1 提供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定期向农户发布粮食质量信息,市场粮食价格信息和市场需求 信息。 7.8.2 通过农户委托,组织和提供挂单、摘单交易服务。 7.8.3 注重品牌建设和宣传,有条件的宜加入区域品牌联盟。 7.9 金融服务 开展助农贷款业务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8 服务后粮食质量要求 除与农户有特殊约定外, 清理和烘干后的稻谷应达到GB1350的要求; 加工后的大米应达到GB/T1354 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VSWw|®˜ßˆLN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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