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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CS 65.020.20 B 00 T/YTCA 烟 台 市 大 樱 桃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烟台市大樱桃协会 发 布 T /YTCA 011—2020 2020-12-30发布 2021-02-01实施 烟台大樱桃质量安全管控规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标准由烟台市大樱桃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烟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莱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烟台市大樱桃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璇,迟升波,田长平,鹿泽启,张序,李延菊,王玉霞,李芳东,孙庆田, 张福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 烟台大樱桃质量安全管控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烟台大樱桃生产的 质量安全 管控要点 ,包括产地环境、繁殖材料、农业投 入品、病虫害综合防治、采收储运、质量安全指标、记录与追溯 等7个方面。 本规范适用于烟台大樱桃生产的质量安全管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34343 农产品物流包装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34344 农产品物流包装材料通用技术要求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NY/T 844 绿色食品 温带水果 NY/T 1276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总则 NY/T 1868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有机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残留 Pesticide residue 残留在农产品中的微量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和降解物的总称。 3.2 溯源体系 System of trace to the source 作物从种植(包括生产基地选择)到收获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有农事活动的原始记录等。 3.3 有害生物 Pest 危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病原微生物、害虫、杂草等生物。 3.4 IPM 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 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 3.5 安全间隔期 Plant harvest interval (PHI)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 最后一次施药到作物收获间隔的天数。 4 产地环境 4.1 基地应远离工业“三废”排放、污染区域。 4.2 新建基地应依据专业质检机构的检测报告对土壤安全条件进行评估,土壤安全指标应 符合 GB 15618 的相关要求,详见附录 A.1。若相关指标仅能符合附 录A.2的要求,应进行 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方式,并应对大樱桃产后相应指标进行协同监测,以确保大 樱桃质量安全。若相关指标不能符合附录 A.2的要求,应禁止进行大樱桃种植。 4.3 应有专用水源,如水井、储水池等,严防污染。水井井口应高出地面 30cm,并配有防 护设施,防止雨水倒灌、弃入污染物等。宜建立水源管理系统,如供水管道、再利用体系、 灌溉设备等。 灌溉水质应符合 GB 5084 的要求,安全指标详见附录 B。 4.4 基地的肥料、农药、苗木、新鲜农产品等均应分开存放,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基地周 围应建立隔离网 、隔离带,并设有废弃农药、农药空包装等废物收集设施。 4.5 每个地块、果园或温室应建立独立、完整的生产记录溯源体系,记录至少应保留 3年 及以上。 5 繁殖材料 5.1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宜出自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宜培育和选择脱 除李属坏死环斑病毒、李矮缩病毒、樱桃绿环斑驳病毒、樱桃坏死锈斑病毒、樱桃病毒 A、 大樱桃褪绿叶病毒及樱桃小果病毒 2等病毒的苗木。 5.2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 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3 种子、苗木 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 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 5.4 用于流通和分散种植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有国家认可的植物检疫证书。 6 农业投入品 6.1 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农药并记录,不使用非法销售点销售的农药。不购买、不使用 禁用农药及在樱桃上撤销登记的农药, 详 见附录 C。 应首选已在樱桃上批准登记使用的农药, 详见附录 D。 6.2 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肥料并记录,不使用非法销售点销售的肥料,不使用污泥、城 镇垃圾、粉煤灰等杂肥,肥料中有毒 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 GB 38400 的要求。 6.3 应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使用农药,严格掌握施药时期、施药剂量、 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6.4 应按照肥料使用准则施用肥料,肥料合理使用应符合 NY/T 496 的要求,有机肥料合理 使用应符合 NY/T 1868 的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3 6.5 施药器械和工具应分类(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专用,校准 后使用。施药后,施药器械应清洗干净放置。农药配制、施用以及植保人员安全防护应符合 NY/T 1276 的规定。 6.6 剩余药液、施药器械 清洗液、 农药包装 物和包装 容器等应远离居民点、水源和种植区。 6.7 植保产品仓库方圆 10米内应有明显的事故处理程序。 7 病虫害综合防治 7.1 宜以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为主。科学合理运用栽培技术,强壮树势,提高 树体抗性, 及时剪除病虫枝, 清除枯枝落叶, 刮除树干翘裂皮, 集中深埋或烧毁, 降低病 (虫) 源基数;根据害虫生物学特性,采取糖醋液,枝缠草绳和黑光灯等方法诱杀害虫;助迁和保 护瓢虫、草蛉、捕食螨等天敌,利用昆虫性外激素干扰成虫交配。 7.2 化学防治用药宜选用高效、 低毒、 低风险的农药, 防治对象及安全用 药清单详见附录 E。 针对不同时期的防治对象,选择适合的农药品种,适期用药,交替轮换使用。多种病虫混发 时, 宜混合用药。对于出口国管控严于中国的农药品种, 应尽量减少使用频次。 施药过程中, 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有益生物的杀伤,避免对邻近作物产生药害。 7.3 应确保管理者经过 IPM综合虫害控制管理培训 ,或在植保员专业指导下进行。 7.4 应加强气象预警,做好特殊气候下的防灾减灾处理,降低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8 采收储运 8.1 工作地点应具有清洁卫生设施。 8.2 采收时应剔除病虫果、损伤果和腐烂果,储藏、运输宜采用 0℃~ 4℃控温,销售包装 不宜过大、过重,防止变质、挤压及微生物、真菌污染。 8.3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污染、无异味,具有一定的防潮性和抗压性,包装材料应 可回收利用或可降解。 8.4 包装容器宜选用塑料箱(高密度聚乙烯)、纸箱(瓦楞纸板)、纸盒(具有一定强度 的纸张)、板条箱(木板条)、泡沫塑料箱(聚苯乙烯)等,内部衬垫物宜选用纸、纸托盘、 带有细孔的塑料薄膜等柔性垫层材料。包装容器应符合 GB/T 34343 的要求,内垫层材料应 符合 GB/T 34344 的要求。 9 质量安全指标 9.1 进境及国内流通的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符合国内植物检疫的相关要求,樱 桃(蔷薇科)上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详见附录 F。出境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应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的相关要求。 9.2 在大樱桃成熟期或即将上市前 对大樱桃产品进行抽检,抽样量不少于 2kg。对于产地环 境仅能符合附录 A.2要求的产品,相关指标宜协同监测。樱桃鲜果中农药残留量均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重点关注农药安全指标详见附录 G。污染物含量应符合 GB 2762的要求, 重点关注污染物安全指标详见附录 H。绿色食品认证应符合 NY/T 844 的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4 9.3 出口樱桃鲜果还应保证产品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国内樱桃生产的常用农药中, 主要进口国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严于中国规定的情况详见附录 I,在使用时应特别注意。 10 记录与追溯 10.1 对田块基本信息(包括大小、位置、管理人等)进行记录,必要时应绘图标识。 10.2 对田块土壤类型、理化指标(有机质、 pH)、安全指标进行记录。 10.3 对田块灌溉方式、灌溉水安全指标进行记录。 10.4 对繁殖材料的选用情况进行记录。 10.5 对用药情况记录(包括采购信息、类别、名称、施药信息、施药器械等)。 10.6 对用肥情况记录(包括采购信息、类别、名称、施肥信息等)。 10.7 对采收时间、包装、数量、储运条件等进行记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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