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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80 GB F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172—2025 代替GB5172—85 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定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of particle accelerator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生 部 发布 国 東家市 场监督管理 总 局 GB 51722025 目 次 前言 适用范围 1 N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辐射安全与防护设计要求 6 运行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7 辐射监测 8 放射性废物管理 9 退役 6 II GB5172—2025 前 I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健 康,规范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防护设计要求、运行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辐射监测、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原标准提出单位为核工业部安全防护卫生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 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2.根据国内外最新辐射安全与防护基本标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技术报告,结合我 国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对原标准中的剂量当量限值、辐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原 则、运行中的辐射安全、辐射监测、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3.增加了辐射工作场所分区、冷却水系统以及退役等内容。 4.细化了辐射安全联锁系统、通风系统、辐射监测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内容。 5.取消了6个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 51728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5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GB5172—2025 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能量不低于1MeV的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像密封型中子管之类的可移动加速器和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用加速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 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4500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粒子加速器particleaccelerator 利用电场或电磁场将带电粒子加速至特定能量,且将带电粒子的运行限定在特定空间的装置。 3.2 粒子加速器设施particleacceleratorfacility 粒子加速器和用于容纳、操作粒子加速器的设施,如粒子加速器所在建筑物、配套系统和设施。 3.3 加速器室acceleratorroom 粒子加速器粒子源和束流产生、加速、传输设备所在场所。 3.4 束流终端室beamterminalroom 将粒子加速器引出的束流用于开展科研实验、工业应用、医疗治疗等用途的场所,如光束线站、辐 照室和放射治疗室等。 3.5 靶 target 能与粒子直接作用实现预期用途的物体。 3.6 瞬发辐射promptradiation 粒子加速器的初级粒子及其与物质相互作用产生的射线和中子等次级粒子统称为瞬发辐射,仅在 粒子加速器运行期间存在。 1 GB5172—2025 3. 7 感生放射性inducedradioactivity 粒子加速器产生的质子、中子等与周围空气、冷却水和加速器部件等物质相互作用,通过核反应生 成不稳定核素而产生的放射性。 3.8 联锁系统interlocksystem 一套安全控制方法(装置),使有关部件的动作相互关联,每个部件均必须处于规定状态或工况, 否则辐射源不能投入运行或使用,或者使已投入运行或使用的辐射源立即关停或受到限制约束。 4总体要求 4.1粒子加速器设施设计、运行和退役期间,都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限制、防 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 4.2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年剂量限值应符合GB18871中剂量限值的相关规定, 4.3应结合粒子加速器特点和应用场景合理确定剂量约束值,一般情况下,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不超 过5mSv/a,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0.1mSv/a。 4.5应规范收集、妥善贮存和处理粒子加速器运行和退役期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并遵循放射性废物 管理原则,实现废物最小化。 5辐射安全与防护设计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应遵循纵深防御的原则,设置多重安全与防护措施,使得某一层级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 层级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辐射安全与防护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应具有适当的穴余性、多样性 和独立性。 5.1.2粒子加速器设施设计阶段,应适当考虑未来应用变化和发展等因素,合理布局和设计辐射安全与 防护设施并留有适当的余地。 5.1.3粒子加速器设施设计与建造阶段,均应有辐射防护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并具体组织或负责辐射 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设计。 5.1.4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联锁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失效安全设计原则。 5.2辐射工作场所分区 5.2.1粒子加速器辐射工作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 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主要包括加速器室、束流终端室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区域等。与控制区相邻的、通常 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划定为监督区 5.2.2控制区、监督区的入口应设置控制区和监督区标识,控制区出入口和其他适当位置还应设置明显 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5.3辐射屏蔽 5.3.1加速器室、束流终端室应设置足够的屏蔽体以达到辐射屏蔽设计目标,并确保人员受照剂量满足 4.3的要求。 GB5172—2025 5.3.2应充分利用周边现有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粒子种类、能量、功率、靶材料、工作负荷和周围环境 等因素,按可能达到最大运行工况下的辐射源项进行辐射屏蔽设计,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类型的瞬发辐 射对周围邻近场所的影响。 5.3.3确定辐射源项时不仅要考虑正常运行工况,还应考虑异常工况 5.3.4选择屏蔽材料时,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综合考虑所选材料的结构性能、防护性能和稳定 性等因素。 5.3.5风管、电缆和水管等需要贯穿屏蔽体时,贯穿开口宜避开束流前向和全居留场所,采用S型或U 型等非直通方式,必要时应增设局部屏蔽体以达到辐射屏蔽设计目标。 5.4辐射安全联锁系统 5.4.1加速器室和束流终端室出入口应设有出入管控措施以防止人员未经授权进入。 5.4.2粒子加速器主要控制系统应利用开关钥匙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装置控制,并设置控制系统操作人员 的权限,确保开关钥匙或装置处于受控状态。 5.4.3加速器室和束流终端室出入口的门应设置门-机联锁,某区域联锁门未完全关闭时该区域不能 供束。 5.4.4加速器室和束流终端室内部及其各出入口、控制室/台的显著位置,应设有必要数量的急停装置。 急停装置周围应设有醒目标识及文字显示。 5.4.5粒子加速器出束前应对加速器室和束流终端室内人员可达区域进行清场巡检。对于设置清场巡检 按钮的场所,应设定清场检的顺序和响应时间,未按规定顺序或超出响应时间的清场无效。对于设置 分区清场的情况,各分区出入口门应纳入联锁,确保清场完成且联锁门关闭后相应分区联锁方可生效。 5.4.6粒子加速器工作场所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装置。其中,加速器室、束流终端室内部应设有工作状 态指示及警示装置,在加速器准备运行前发出警示信号。加速器室和束流终端室出入口应设置与区域内 束流状态联锁的工作状态指示装置并配有中文说明。 5.4.7加速器室和束流终端室内应设紧急开门装置。 5.4.8辐射安全联锁系统被触发时(如联锁门被打开),应立即切断联锁被触发区域的束流和可能的暗 电流,确保区域安全。 5.4.9辐射安全联锁系统被触发后,必须按照规程查明原因,复核故障设备或恢复系统功能后并通过控 制系统才可重新启动束流。 5.5区域辐射监测系统 5.5.1应结合粒子加速器特点和辐射安全与防护需要,设计区域辐射监测系统,遵循的原则如下: a)粒子加速器屏蔽体外相邻场所内人员全居留场所且剂量率可能超过辐射屏蔽设计目标的区域应 安装固定式区域辐射监测仪。当监测数据超过设定阈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b)为了解加速器室和束流终端室内的束流状态和辐射水平,必要时可在束流运行区域内安装固定 式区域辐射监测仪。 5.5.2对于设置多束流终端室的情况,当束流终端室内居留因子较大(T≥1/2)时,考虑相邻束流终端 室的影响,可在各束流终端室内设置固定式区域辐射监测仪。 5.6通风系统 5.6.1可能产生感生放射性气体或臭氧等有害气体的粒子加速器工作场所应设置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 设计应确保气流方向由低污染区流向高污染区,并根据放射性气体或臭氧等有害气体的产生量和工作需 要确定换气次数, 5.6.2应合理布置粒子加速器工作场所内进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室外进风口应避免受到排风的污染。 3 GB51722025 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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