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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40 R 46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278—2007 代替JT278—1995 船舶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Safe and technical operation rules of ship cranes 2007-12-29 发布 200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JT/T278—2007 目 次 前言 三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要求 5作业前要求 6作业中要求 作业停止或作业后要求 JT/T 278—2007 前 本标准代替《船舶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JT278一1995)。本标准与JT278—1995相比,主要变 化如下: 增加了港船双方确认内容(见4.1); 增加了交接班和遵守指挥信号内容(见4.3); 修订了船舶横倾角度(见4.5); 增加了作业前检查要求(见5.1); 删除原6.4.4、6.4.6内容; 增加了视线不清和照明照度要求(见6.5); 增加了克令吊内容(见6.6); 增加了作业后内容(见第7章)。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明龙、毛治传、刘桂武、张大勇、王建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278一1995。 JT/T278—2007 船舶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起重机在港口装卸货物时的一般要求和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安全操作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单吊杆起重机、双吊杆起重机、固定旋转起重机、克令吊、装卸桥的操作。其他类 型船舶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押钩hook stretching 起吊时,使捆绑钢丝绳和吊挂小钩处于受力初始状态,且货物还未脱离原位置。 3.2 正车吊杆harchderrick 双吊杆起重机伸到舱口的吊杆。 3.3 杆车吊杆siederrick 双吊杆起重机伸到船航外的吊杆。 4一般要求 4.1船方向港方提供的船舶起重机、吊钩和钢丝绳等,应确保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经港方确认后,方 可使用。港方在检查和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船方处理。 4.2作业司机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作业司机应做到: a)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b)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安全状态良好后,方可操作; c)2 在操作时,始终保持精神集中,谨慎操作; (P 在操作时,按GB5082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作业; e) 作业环境及周围人机动态不影响安全作业。 4.4使用双吊杆起重机,两操作手柄间距大于800mm的,应由两人操作。 4.5使用重型单吊杆起重机和克令吊作业时,无论单吊、联吊,船舶横倾均不应超过5°。 4.6作业中发现船舶起重机异常时,应立即将操纵手柄置于零位,断开电源。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按下 急停按钮。 1 JT/T278—2007 4.7当风力达到7级时,应停止作业。 5作业前要求 5.1检查 5.1.1单、双吊杆起重机 5.1.1.1吊杆的稳索、吊货索、千斤索应牢固,其绳索间角度和松紧度应合适。 5.1.1.2钩头、钢丝绳、卷筒、卸扣、离合器、吊杆、地铃(环)以及各导向滑轮应符合安全要求且不应有 损坏或变形,终端连接应可靠。 5.1.1.3快慢轮销子应锁定,操作手柄应置于零位。 5.1.1.4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5.1.1.5工属具应符合装卸工艺标准及安全作业要求。 5.1.2克令吊 5.1.2.1钩头、钢丝绳、卷筒、吊杆、滑轮、开式齿轮应符合安全要求,且不应有损坏或变形,终端连接 应可靠。 5.1.2.2油马达、油管及连接处不应漏油,油位及各润滑部位应正常。 5.1.2.3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5.1.2.4控制手柄应在零位。 5.1.3装卸桥 5.1.3.1 吊具、钢丝绳、卷筒、制动器以及终端连接应符合安全要求。 5.1.3.2 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5.1.3.3大、小车运行路线应无障碍物。 5.1.3.47 大车非工作状态防风装置应解除。 5.1.3.5 各控制手柄应在零位。 5.2吊杆布置 5.2.1单吊杆 5.2.1.1轻型吊杆仰角不小于15° 5.2.1.2重型吊杆仰角不小于25。 5.2.1.3特殊情况应按船方要求布置。 5.2.2双吊杆 5.2.2.1正常吊杆仰角应在15°~75°之间。 5.2.2.2杆车吊杆仰角应在40°;与船舶纵向轴线之间的夹角应在65° 5.2.2.3正车钢丝绳垂直位置通常应控制在舱口长度1/4~3/4之间。 5.3空载试验 5.3.1空载试验应做2~3次。 5.3.2各操作手柄松紧度和灵敏度适宜。 5.3.3制动器、限位器应可靠有效。 5.3.4检查起重机是否有异音、异味或其他异常现象。 5.4确认 作业前应确认: a)本机额定负荷及挡位设置; b)指挥手及指挥信号; c) 每钩货物的重量; d)工属具的额定负荷。 2 JT/T278—2007 6作业中要求 6.1作业司机应按指挥手的指挥进行操作。 6.2每起吊一钩,都应先押钩,按指挥信号起吊货物离原承载面200mm左右,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起 升吊运。 6.3落钩时,如有人扶钩,应按指挥信号在距落点垂直距离500mm左右处停钩,确认安全后,方可落 钩。 6.4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当限位开关正常动作后,不允许强行操作; b)操作手柄换向时,手柄动作应缓慢和平稳,待吊钩放稳后,方可换向; c)不应擅自调整双吊杆的角度和位置,应随时观察吊杆位置,如吊杆位置改变超出5.2规定时, 应停止操作; d)对双吊杆起重机,应随时注意两车运行速度,使之协调一致;运行中,两车钢丝绳之间夹角不应 超过120°; e) 吊运时,不应从人机上空通过,吊杆下不应有人; f)不应用旋转吊货杆的方法拖拉货物; g)不应将重载悬空停留; h)不应采用碰撞舱口或船舱的方法调顺货物; i) 当吊钩降至最低点时,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少保持3圈或船方要求的安全圈数; i)装卸危险物品和重大件货物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 k)同一舱口对面吊杆同时作业时,两钩距离应保持在3000mm以上;当门座式起重机或轮胎式起 重机与船舶起重机同时作业时,两钩运行线不允许重叠交叉; 1)应注意察听吊货索、工属具及起重机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停车并通知船方,排除故障 后,方可作业; m)在吊运过程中,作业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6.5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作业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a) 超负荷及货物挤压、埋藏、凝结或重量不清; b) 无指挥手、无指挥信号或指挥信号不明; c) 按指挥信号起吊时,押钩人员未离开; (P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货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被吊货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f) 斜拉斜吊; 视线不清或照明照度不足。 g) 6.6克令吊操作要求如下: 6.6.1单克令吊 a) 使用前,应打开各通风窗; b) 进人操作室,查看各操作手柄应置于零位,“单控制、双控制”开关钥匙应指向“单控制”的位置; c)# 按下启动按钮,待红灯灭后方可操作; d)吊货钢丝绳与吊臂顶端铅垂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5°,应避免将吊钩伸到货仓的边角处起吊; e) 当限位开关动作后,应停止作业。 6.6.2双克令吊 a)在辅克令上按下启动按钮,待红灯灭后,以单克令将双克令共用吊钩取出放在适当位置; b)将吊臂调至一定角度,吊钩调至一定高度后,再将克令旋转至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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