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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CSC65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363—2025 冶金企业煤气监测报警安全规范 Safetyspecificationsforgasmonitoringandalarminmetallurgical enterprises 2025-12-16发布 2026-01-16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1/T4363—2025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成凤、张新法、王立群、刘明、胡云、石永、宋荣全、张良哲、王成利、郝 银贵、徐广大、张亭亭、肇梓桐、陈莹、江黎丽、李月华。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有关单位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和联系电话: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024-86907739。 文件起草单位和联系电话: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2号),024-83912841。DB21/T4363—2025 1冶金企业煤气监测报警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冶金企业煤气监测报警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固定式煤气监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煤气监测报警装置使用和维护要求,以及煤气监测报警处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冶金企业煤气监测报警系统的选型、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冶金企业煤气 监测报警系统,除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冶金企业以外的制造业企 业中存在炼铁高炉、炼钢转炉、兑铁水炼钢电弧炉工艺等涉及煤气的,其煤气监测报警系统参照本文件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气监测monitorsuperviseofgas 冶金企业对作业环境中潜在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混合煤气(含有上述两种或三种煤 气的混合气)、发生炉煤气及铁合金煤气等有毒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的检测、报警及监控。 3.2 煤气监测报警装置gasmonitoringandalarmdevice 包括固定式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和便携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含具备一氧化碳检测功能的便携式多功能 检测报警仪)。固定式由一氧化碳检测器、指示器、现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等组成;便携式由一氧化 碳检测器、指示器、报警器等组成。 3.3 释放源sourceofrelease 可释放并能形成有毒气体环境或爆炸性气体环境的位置或地点。 3.4 检测器detectorparts 将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设备,又称探测器。 3.5 指示器indicatorparts 指示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浓度测量数值的部件。DB21/T4363—2025 23.6 现场报警器fieldalarmingunit/audibleandvisualalarmunit 安装在现场,通过声、光或眩光向现场或接近现场人员发出警示的电子设备。 3.7 报警控制器alarmcontrolunit 接收检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和记录被检测气体的浓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及故障信息的电子设备。 3.8 测量范围sensiblerange 检测器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又称检测范围。 3.9 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 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至少分为低级报警设定值和高级报警设定值。 3.10 梯级报警stepgasalarm 依据安全风险的大小与变化,实施递增或递减式的报警。 3.11 无危不扰管理no-interferencemanagementasnodanger 基于风险的智能化煤气监测报警管理模式,即煤气监测系统在风险较大时瞬警即报,风险较小时不 扰报。 4基本要求 4.1基础管理 4.1.1企业应建立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管理制度,明确选型与验收、设置、维护、检定/校准、变更、报 废等管理和技术要求。 4.1.2企业应建立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台账,明确名称、型号、测量范围、检定/校准时间、下次检定/ 校准时间、使用地点、管理责任人等。 4.1.3企业应进行培训教育,确保使用人员掌握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的基本操作、直观检查和功能检查 的方法、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和报警处置要求等。 4.1.4煤气监测报警信息储存不宜低于30日。 4.1.5固定式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应保证煤气监测报警装置正常运行、使用,禁止关闭、破坏煤气监测 报警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4.1.6企业应系统、全面、无遗漏地进行煤气危险源辨识,从自然条件、总图布置、作业环境、工艺 流程、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辨识煤气释放源,合理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1.7便携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应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合理配备。 4.1.8进入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等场所,应佩戴便携式煤气检测报警仪。 4.2设备管理 4.2.1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应按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证和防爆合格证,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 使用说明书。 4.2.2企业应对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的存放、保管、运行使用及维护情况等进行检查。 4.2.3企业宜采用智能化远程煤气监测报警系统。DB21/T4363—2025 34.2.4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应设低级报警和高级报警,低级报警值应设24ppm(30mg/m3),高级报警值 可由企业结合实际设定,但不应大于160ppm(200mg/m3)。 4.2.5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应与设置的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2.6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监测数据应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煤气监测报警控制器显 示的监测数据单位应统一,宜采用ppm。煤气监测报警控制器或其他终端的各监测通道与对应的现场监 测点应形成点位图(一览表或平面布置图),并设置在醒目位置。 4.2.7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不得擅自挪动、拆除、移作他用或遮挡。 4.2.8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应独立于其他监测系统设置。 4.2.9现场检测报警器、有人值守场所的报警控制器等应采用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宜设置UPS电源装 置供电。 5技术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企业应根据煤气理化性质和毒性特点,选择适用的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爆炸性危险环境应选用 防爆型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其防爆要求应按GB50058的规定执行。 5.1.2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的选择应满足测量范围、检测和报警精度、抵抗非检测气体干扰的选择性、 抗中毒损坏能力及使用寿命等要求。 5.1.3检测器应对环境温湿度变化有自动补偿,对机械性损坏、雨水、粉尘等侵害有防护措施;应有 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5.1.4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应有调零、标定和故障报警等可靠性保障功能。 5.2功能要求 5.2.1企业应选用检测、数值显示、声光报警一体化功能的煤气监测报警装置。 5.2.2检测器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测器或红外气体型检测器。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检测器, 其输出可选用4mA-20mA的DC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 5.2.3现场报警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考虑环境噪声掩蔽效应,且距离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 120dB(A)。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 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的报警器信号声级不应高于65dB(A)。 5.2.4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与检测器匹配; ——环境声压级(A计权)不大于50dB的条件下,除按键提示音以外的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 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报警声信号的声压级(A计权)峰值不应小于65dB,且不大于105dB。 ——能接收和处理煤气检测信号,实现检测信号的显示、报警及数据存储; ——显示一氧化碳浓度数值、监测点位号、报警时间、当前报警部位总数、故障报警信号;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并按报警时间顺序显示后续报警点; ——应有断线、检测器失效和电源欠压等故障诊断报警; ——能记录历史事件。 5.2.5报警控制器一氧化碳浓度报警声、光报警信号应明显区别于其他声、光报警信号。 5.2.6现场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器的高报声、光报警信号与低报声、光报警信号应有明显的差异。 5.2.7企业宜实施煤气监测梯级报警、无危不扰管理,即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煤气浓度瞬时超标后呈 下行趋势,持续时间较短,无危害时或风险较低时不扰报;超标、增幅超过100ppm、时长超过60s,系DB21/T4363—2025 4统按超标设定报警级别报警;若数值波动下行,则跳至下一级报警显示;若恢复至初始值且上下波动, 则跳转至最低级报警。 6固定式煤气监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6.1设置场所和部位 6.1.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 交接班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 监测报警装置。 6.1.2煤气排水器房,工艺配套的在线取样、检测(含尘、热值、成份等)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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