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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20;91.140.30 P 48 备案号:41483-2013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252—2013 代替EJ/T415—1989 压水堆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 设计准则 Design criteria for engineered-safety-feature air cleaning units in PWR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3-06-08发布 2013-10-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20252—2013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4 5环境设计要求 装置设计.. 6 2 设备设计, 7 维护 8 参考文献 NB/T2025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EJ/T415一1989《三十万千瓦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设计规定》。与EJ/T415— 198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新了引用标准; b) 修改了6.12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允许泄漏率控制值; 增加了6.14系统处于停运或备用期间,防止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内部凝结水产生的措 ) 施; (p 修改了7.1除雾器气流中含水量的描述; 增加了7.3预过滤器和后置过滤器设置场合和过滤效率的描述; (a 增加了7.5对I型、II型、III型碘吸附器的描述; f) 修改了7.5.5试验罐的描述; g) 取消了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现场试验的内容。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美国标准ASMEN509-2002、ASMEAG-1-2009和美国核管会管理导则RG 1.52-2001,并在总结多年核空气净化系统设计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I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核I程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剑云、罗伟涛、王建民。 EJ/T415于1989年首次发布。 II NB/T20252—2013 压水堆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设计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与部件的设计准则,包括维护有关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在设计基准事故情况下为控制、限制或预防可能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气载放射性污染物 的释放和转移而运行的专设安全设施通风系统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249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T17939核级高效空气过滤器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J/T1182核级空气净化部件安装用排架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部分:通风机 NB/T20039.1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3部分:风道 NB/T20039.3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4部分:箱体 NB/T20039.4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6部分:除雾器 NB/T20039.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第8部分:中效空气过滤器 NB/T20039.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1部分:碘吸附器(I型) NB/T20039.1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2部分:碘吸附器(II型) NB/T20039.12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3部分:碘吸附器(III型) NB/T20039.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5部分:吸附介质 NB/T20039.1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空气净化装置aircleaningunit 空气净化系统中用来捕集和清除空气或通风气体中灰尘、气溶胶或挥发性成分的装置。 3. 2 专设安全设施engineeredsafetyfeature 核电厂在事故工况下投入使用并执行安全功能,以控制事故后果,使反应堆在事故后达到稳定的、 可接受状态而专门设置的各种安全系统的总称。 4般要求 1 NB/T20252—2013 4.1安全壳内与安全壳外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在设计基准事故时所处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应 分别确定各自在设计基准事故时所处的环境条件。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应能在设计基准事故时所 处的环境条件下运行。 4.2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在设计基准事故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应按核电厂具体情况来确定。此 外,设在安全壳内在设计基准事故下运行的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还应能经受安全壳内水和放射性 源项的辐照以及化学喷淋的腐蚀作用。 4.3应依据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在设计基准事故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净化设备特性、空气净化 系统功能等因素确定装置组成。 4.4为保证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运行的可靠性,设计应为装置的验收试验、定期试验和现场维 护提供方便条件。 4.5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该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核电 厂运行和维护人员遭受的职业照射剂量水平,满足GB18871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要求。 4.6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该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气载 放射性物质向外界环境的排放,满足GB6249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 5环境设计要求 5.1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基准应包括假设的设计基准事故发生之后系统所经受的最大压 力、辐射剂量率、相对湿度、最高和最低温度等各种环境条件及其持续时间。 5.2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基准辐射剂量,应取设计基准事故后30天内碘吸附器检修时必 须进入区域的累积辐射剂量。其他辅助设施,包括为其服务的供电、压缩空气和控制电缆等重要部件, 应设置适当的屏蔽,与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隔开。 5.3任何一个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估计到各种环境污染物质,例如灰尘、化学气体以 及雾滴等对净化设备产生的不良影响。 6装置设计 6.1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宜考虑多重性。多重净化装置中的每一列装置通常由以下列次 序排列的设备组成: 除雾器; b)加热器; 预过滤器; d) 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 碘吸附器; e) f) 后置过滤器: g)风机。 以上a)、b)、c)、f)四项,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工程设计决定是否设置。此外,净化装置还包 括风管、管道、阀门以及有关的控制、仪表及其接口。 2 NB/T20252-2013 6.2按多重性要求设计的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应在其各列装置之间设实体隔离,使得一列装 置的失效不会导致第二列装置的失效。 6.3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中可能会导致裂变产物向工作场所或室外环境大量释放的设备或部件 应按抗震I类的要求设计。 6.4如果在发生设计基准事故时,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备和部件可能受到假设事故所引起 的压力冲击,则应采取措施使其免受压力冲击的损害,保护整个系统的功能在发生压力冲击事件期间和 之后不受影响,如可以采用压力释放阀等措施。 6.5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设备和部件在设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因净化设备中放射性物质的积 累而产生的高辐照水平。所有采用的材料应能在设计基准辐照水乎下有效地完成其预期功能。不仅除雾 器、加热器、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碘吸附器和风机要考虑辐射效应,而且诸如电气绝缘、 控制开关、粘合剂、阀门、垫圈筹所有在设计基准事故下必须发挥功能的其他含有机材料的设备和部件 都应考虑辐射效应。 6.6为便于试验和维护,单个净化装置的风量应不超过51000㎡/h,即相当于30台标准高效空气过滤 器(HEPA过滤器)的额定风量。风量大的系统,可以并联设置几个净化装置。单个装置内布置净化设 备高度不宜超过3个标准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的总高度,否则要设置永久性的检修平台。 装置内布置净化设备宽度应不超过10个标准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的总宽度。 6.7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运行控制应能在控制室进行,重要的运行参数和信号也应在控制室 显示。专设安全设施空气净化装置设置的仪表不得低于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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