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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GA A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324—2017 安全防范 人脸识别应用 静态人脸图像采集规范 Security protectionFace recognition applications- Specifications for acquiring still face images 2017-10-08发布 201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1324—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采集方式及场所 4.1 采集方式 4.2采集场所 5采集规范 5.1 人脸图像采集 5.2 设备接口 5.3图像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人脸图像拍摄示例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相片翻拍/扫描规则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 人脸图像拍摄示例… 15 参考文献 18 GA/T 132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应用分技术委员会(SAC/ TC100/SC2)提出并归口。 清华大学、广东省公安厅、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奥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 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国防科技大学、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诚盛 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璧华、侯鸿川、肖飚、全星、李子青、苏光大、冯松青、杨春宇、雷震、张杰、戎玲、 刘彩霞、谢剑斌、汪海洋、杨春林、陈书楷、范志鸿。 I GA/T1324—2017 安全防范 范人脸识别应用 静态人脸图像采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静态人脸图像的术语和定义、采集方式及场所和采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人脸识别应用证件或身份的静态人脸图像采集环境建设及设备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461一2004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GA/T156—1996 翻拍照相方法规则 GA/T706—2007 犯罪嫌疑人员数字像片技术要求及采集规范 GA/T893—2010 安防生物特征识别应用术语 GA/T922.2—2011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系统第2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GA/T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1180—2014 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GA/T1326—2017 安全防范人脸识别应用程序接口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A/T893一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文件。 3.1 静态人脸图像 still faceimage 采集对象相对静止并主动配合状态下获取的正面人脸图像, 3.2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物体的显色能力。 注:以太阳光为理想的基准光源,其显色指数定义为100,白炽灯的显色指数非常接近太阳光,其余光源的显色指数 均低于100。显色指数用R。表示,一般为20~100,R。值越大,光源的显色性越好,平均色差越小 3.3 闪光灯指数 guide number GN 闪光灯相对功率的数值。以感光度ISO100为基准来设定。基本公式如下: GN=D(闪光灯距被摄物距离)XF(拍摄光圈) 4采集方式及场所 4.1采集方式 静态人脸图像应通过下述两种方式采集: 1 GA/T1324—2017 a)人脸图像拍摄; b)相片翻拍/扫描。 4.2采集场所 静态人脸图像采集宜选择在照相馆、摄影店、自助照相亭、证件相采集点等拍摄专用场所进行,也可 选用自助摄影设备或移动设备在临时场所采集。 专用场所的人脸图像拍摄规则参照附录A中A.1,自助摄影设备的人脸图像拍摄规则参照A.2,移 动设备在临时场所的人脸图像拍摄规则参照A.3。 5 采集规范 5.1人脸图像采集 5.1.1人脸图像拍摄 5.1.1.1 环境 环境要求如下: 场所要求:拍摄专用场所宜大于3m×3m,四周墙壁及地面为白色、浅灰色或黑色,若拍摄专 用场所不足3mX3m,则参照A.2.2自助摄影设备的布置,按实际情况调整; b) 背景要求:背景应为单一颜色,宜选择白色或浅灰色,不应有阴影或任何其他物体影像; 照明要求:环境光照均匀无闪炼,光强范围2001x~30001x,在采集对象头像范围内避免出现 强烈的逆光、侧光或顶光,不受室外自然光影响 5.1.1.2 设备 设备要求如下: a)采集设备: 1) 选择感光元件200万以上实际像素的数码相机或摄像机; 2) 数码相机应支持连接计算机采集,支持手动设置光圈和快门参数,具备曝光补偿、白平衡、 色温、感光度(ISO)等自定义参数设置功能,采用闪光灯作为补光光源的场合,数码相机 上应具有同步热靴或同步热靴座,避免直接使用内置闪光灯; 3) 摄像机应支持连接计算机采集,支持手动设置光圈和快门参数,具备曝光补偿、白平衡、色 温等自定义参数设置功能,宜采用恒定光源作为补光光源。 b) 镜头:宜采用等效于全幅相机焦距在35mm~135mm的各类变焦或定焦镜头。 c) 光源: 1) 宜选用色温4500K~6500K、显色指数(R,)不小于90、具有无级调整功能的LED闪光 光源或恒定光源; 2) 配合使用柔光装置(柔光箱、柔光伞或扩散板),将点光源转换到面光源; 3) 外配补光光源时,闪光光源单灯闪光灯指数(GN)不小于24,恒定光源单灯功率30W~ 100W,自助摄影设备使用内置补光光源时,闪光光源单灯闪光灯指数(GN)不小于15,恒 定光源单灯功率12W~50W。 5.1.1.3采集对象 采集对象要求如下: a)姿态: 1)坐姿:采集对象上身与座位水平面呈垂直状,双肩水平,正视镜头; 2 GA/T 1324—2017 2) 站姿:采集对象双脚自然站立,双手自然下垂,双肩水平,正视镜头; 3) 角不超过土5。人脸识别用人脸图像的姿态角度应符合GA/T922.2一2011中4.1.3及 4.2.2的要求。 b) 表情:表情应为中性,双眼自然静开,嘴唇自然闭合,不应大笑、斜视、瞪眼、咪眼、皱眉等。 c) 饰物: 常佩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镜框不应过于粗大或遮挡眼睛,镜片应无色、无反光; 不应佩戴口罩遮挡鼻、口等面部特征; 因宗教或医疗需要,不能去掉头部覆盖物(如头巾、面纱)时,应调整覆盖物以减少面部阴 3) 影或面部特征遮挡。 d) 头发:双眼、眉毛及面部轮廓不应被头发遮挡。 e) 着装:着装与背景颜色应有明显的区分度。 f) 化妆:不着妆。 5.1.2 相片翻拍/扫描 5.1.2.1 相片翻拍/扫描规则 相片翻拍/扫描规则应符合附录B。 5.1.2.2 相片源要求 用于被翻拍/扫描的纸质相片应按下述原则选择: 平整、无污渍、无折痕; a) b) 有效宽度不小于22mm,有效高度不小于32mm,见图1。 W 说明: W≥22mm。 H≥32mm。 图1用于翻拍/扫描的纸质相片样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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