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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wS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444.2201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atients activity areas and sitting and lying faciliti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Part 2: Sitting and lying facilities 2014-06-17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WS 444.2—2014 前言 本部分4.3.2、4.1.7、4.1.8、5.1、5.2、5.3、6.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WS444《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分为以下两部分: 第1部分:活动场所; 一第2部分:坐卧设施。 本部分为WS444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院、北京回龙观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宇、高劲松、耿丽、张静波、许冬梅、赵奇侠、张杏玲、史学、范贞、盛锋、宏玉树、 张云林。 I WS444.2—201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1范围 WS444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机构患者坐卧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儿童患者和精神病患者坐 卧设施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除村卫生室(所)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患者坐卧设施的安全管理,村卫生室(所)可 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800手动轮椅车 YY0003病床 YY0571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医院电动床安全专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患者patients 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并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人。 3.2 坐卧设施sittingandlyingfacilities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坐具和卧具的统称。 坐具包括:候诊椅、诊椅(凳)、输液椅、轮椅、陪护椅(凳)、沙发、路椅(凳)、淋浴座椅、坐便器、坐便椅 (凳)等坐用器具,不包括口腔综合治疗台、耳鼻喉科综合治疗台等医疗设备的坐具配件。 卧具包括:病床、诊查床、按摩床、监护床、平车(担架车)等卧用器具,不包括手术床、多功能抢救床、 医学影像检查设备等医疗设备的卧具配件。 3.3 特殊要求specialrequirements 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特殊患者坐卧设施安全要求而制定的特殊规定。 3.4 儿童床childbed 5岁以上14岁以下患儿所使用的床。 1 WS444.2—2014 3.5 婴幼儿床infantbed 28d~5岁患儿所使用的床。 3.6 新生儿床newbornbed 0~28d的新生儿及新生儿患儿所使用的床。 4基本要求 4.1整体要求 4.1.1医疗机构应使用具有合格证的坐卧设施;如使用自制设施,应保证使用安全。 4.1.2金属、钢木或钢塑质地的坐卧设施,应保持焊接牢固,焊接处平滑、无毛刺,螺丝紧固,皮革面平 整无开裂,无鳞片状锈蚀,弹簧、拉簧无断裂。 4.1.3木制的坐卧设施,应保持卯样紧固,粘合牢固,椅腿、椅撑、椅面、床腿、床撑、床面完好,无缺失、 无断裂、无腐朽、无虫蚀。 4.1.4石材的坐卧设施,应保持稳固,无断裂危险。 4.1.5固定的坐具应保持设施与地面或墙壁间的安全固定,避免松脱滑落。 4.1.6折叠类的坐具应保持折叠灵活、支撑构件牢固,接触地面部位应有防滑垫。 4.1.7医疗机构不宜向患者提供可旋转的坐具。 4.1.8候诊椅宜使用相对固定、不易搬动的座椅。 4.1.9输液椅与附带的输液杆应保持连接稳固。 4.1.10平车(担架车)应保持车轮运转正常,驻车系统良好,担架与车架之间连接稳固,并配有约束带 或配备护栏;应配备有输液杆,并保证使用时连接稳固。 4.1.11室外坐具应结实耐用。 4.2轮椅车 4.2.1 医疗机构应使用手动轮椅车。 4.2.2轮椅车表面、外形、质量、装配、性能、制动器、座(靠)垫阻燃性和强度等应符合GB/T13800的 规定。 4.2.3轮椅车附带的输液杆应与车体保持连接稳固。 4.2.4轮椅车应配有约束带。 4.3 坐便器 4.3.1 坐便器垫圈应保持固定、完好,无松动、无开裂。 4.3.2坐便器不宜安装电动冲洗装置。 4.3.3如坐便器安装有电动冲洗装置,应保持电源接地良好,无漏电。 4.4病床 4.4.1病床应符合YY0003的规定。 4.4.2 2电动病床应符合YY0571的规定。 4.4.3监护病床两侧应配备护栏,其他病床应根据患者的需要配备护栏,护栏高度≥350mm,长度 ≥800mm,护栏与床头板、床尾板之间的空隙<60mm,护栏间距<120mm。 2 WS444.2-2014 5儿童患者坐卧设施的特殊要求 5.1儿童床尺寸宜为:床板长1800mm、宽850mm,高600mm~650mm,床头、床尾高1030mm,护 栏高360mm,护栏间距≤100mm,护栏与床体之间的间隙≤5mm。 5.2婴幼儿床尺寸宜为:床板长1400mm、宽800mm、高700mm~750mm,床头、床尾高1350mm,护 栏高600mm,护栏间距≤65mm,护栏与床体之间的间隙≤3mm。 5.3新生儿床尺寸宜为:长800mm、宽450mm~500mm、四周有床围,床围头部高250mm,尾部高 200mm,床架高900mm,床围宜为透明材质。 5.4病床应圆滑、平顺,外形无棱角;床两侧应有护栏,护栏应具有固定卡锁装置。 6精神病患者坐卧设施的特殊要求 6.1病房重症室或隔离间内宜放置橡皮床、沙发椅;橡皮床长2000mm,宽1200mm,无床档、床头和 床尾。 6.2餐厅座椅与餐桌应采用连体式,且连接牢固。 6.3轮椅、平车和不小于20%的病床应有约束装置。 7安全责任 7.1索证制度 医疗机构采购的坐卧设施应索要产品合格证,要求供货商提供效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并存档, 7.2检查制度 医疗机构应落实患者坐卧设施各区域安全负责人和检查、维修人员,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度,不定 期与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定期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7.3报告制度 7.3.1医疗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对患者坐卧设施可能造成损害的现状负有报告义务。 7.3.2发现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区域安全负责人和维修部门并做好报告记录。 7.4维修与处置 7.4.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坐卧设施的维修、更新制度。 7.4.2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30min内到达现场予以维修或紧急处置。 7.4.3发现坐卧设施不能安全使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不能及时维修、又暂时无法移动时,应禁止使 用,并设置警示标志。 7.5检查、维修档案 检查、巡视、报告、维修工作应建立记录档案,档案保管不少于2年。 7.6培训 医疗机构应对患者坐卧设施各区域安全负责人和检查、维修人员每季度培训一次,其他人员每年至 少应接受培训一次。 3 WS444.2—2014 参考文献 [1] GB/T3326一1997家具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2] GB/T10357.2—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稳定性 [3] GB/T10357.3—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4] GB/T10357.6—1992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8] 卫生部卫医发(1994)第30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 卫生部医政司指导,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目标手册(2008).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 版.2008 [10] BS 4875-1-2007 Strenght and stability of furniture-Part 1:Requirements of Strength and durability of the stucture of domestic seating of Strength and durability of the stucture WS444.2—2014 参考文献 [1] GB/T3326一1997家具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2] GB/T10357.2—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稳定性 [3] GB/T10357.3—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4] GB/T10357.6—1992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8] 卫生部卫医发(1994)第30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 卫生部医政司指导,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目标手册(2008).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 版.2008 [10] BS 4875-1-200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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