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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493—201X 代替DL493—2001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Safetyregulationsforlow-voltageelectricityconsumptioninruralareas (报批稿) 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DL/T493-201X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安全用电............................................................................2 附录A(规范性附录)380V裸导线、架空绝缘电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的最小垂直、水平距离 的要求................................................................................6 附录B(规范性附录)紧急救护法...................................................7DL/T493-201X II前言 本标准依据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L493—2001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与DL493—20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和用户的职责进行了删减; ——增加了“安全用电一般规定”、“附录”等内容; ——根据近年来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与分析情况,对“安全用电”一章进行了增补 修订、归类划分。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合 肥供电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阳亚平、朱建军、刘军、许其国、盛万兴、邓志敏、邓文生、桂明、毕飞、 郭家明、魏庆科、唐勇、黄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L493—2001。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一号,100761)DL/T493-201X 1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农村220V/380V低压电网供用电。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GB16894.24—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 DL/T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压lowvoltage 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下者。 3.2 用户受、用电设施theeffectorandconsumeroftheuser 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及以下属于用户的用(配)电设施,如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 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 装置。 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esidualcurrentoperatedprotectivedevices 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或超过设定值时能自动断开电路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俗称 “漏电保护器”。 3.4DL/T493-201X 2农村低压电网接地方式Groundingsystemforrurallowvoltagepowergrids 主要分为以下4类: T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 接至电气上与电力系统接地点无直接关连的接地极上。 TN-C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系 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线(PE)与保护中性线(PEN)相连接。 TN-S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系 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线(PE)与保护中性线(PEN)相连接。 I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 接地线(PEE)单独的接至接地极上。 3.5 特低电压限值thelimitatiaonofespeciallylowvoltage 在最不利情况下(预计到所有应考虑的外部因素,如电网电压的容差等),允许存在于两个可同时 触及的可导电部分间的最高电压。 3.6 特低电压especiallylowvoltage 在特低电压限值范围的电压,在相应条件下对人体不会有危险。 4安全用电 4.1一般规定 4.1.1用户办理各类用电业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的规定要求,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 和各自安全责任、义务。严禁用户违章违规用电。 4.1.2农村用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未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的,供电企业有权依法中止供电。漏电保 护器应符合GB/Z6829标准规定。 4.1.3农村低压供用电设施的设计、选型、质量、安装和运行维护应符合GB/T13869标准规定。 4.1.4用户新装、变更供电方案、相关图纸等应经供电企业审核。安装工程结束后,供电企业组织现 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严禁供电。 4.1.5用户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存在可能威胁人身、设备及公共安全的 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该用户供电。 4.1.6用户未经许可严禁擅自将小型分布式电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小型发电机等)接入供电企 业电网。 4.1.7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4.1.8严禁带电移动、维修水泵和农用电动机械等。 4.1.9严禁私设电击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等。 4.1.10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严禁攀爬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和配电箱等电力 设施。 4.1.11雷雨天气下严禁靠近线路铁塔、电杆、拉线、避雷针等易遭雷击的电力设施行走或避雷,防止 感应电击。DL/T493-201X 34.2家庭生活安全用电 4.2.1家庭用电的导线、开关、插座等元器件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 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DL/T499的规定要求。 4.2.2用户应安装合格的户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不得擅自解除、退出运行。 4.2.3低压控制开关应串接在电源的相线上。擦拭、更换灯头和开关时,应断开电源后进行。在未断 开电源的情况下,不能用湿手更换灯泡(管);更换灯泡(管)时,人应站在干燥的木凳等绝缘物上。 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中性线。 4.2.4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下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坏。 4.2.5家用电器(具)出现冒烟、起火或爆炸等异常情况,应先断开电源,再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引起 火灾。 4.2.6电动、电热等电器使用过程中若遇突然停电,而此时离开使用电器的现场,应断开相应的电源, 防止突然来电引发火灾或人身伤害。 4.2.7用电器具的外壳、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失灵等有碍安全使用情况时,应及时修理,未 经修复不得使用。 4.2.8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器具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新购置家用潜水 泵应经绝缘测试合格,且加装漏电保护器后方能使用。 4.2.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家长和老师应 教育和监督儿童安全用电。教育监督儿童不要随意触摸、插拔插头、插座,不要玩弄电气设备。在托儿 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7m,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0通信、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不得同孔入户或同管线敷设。 4.2.11农村自建房的内线敷设应采用耐气候型绝缘导线,导线截面按允许载流量选择,符合DL/T499 规定。 4.2.12雷雨天气时,不应打开电视机等使用天线的家用电器;并将电源插头拔出,防止雷击伤人或损 坏电器。 4.3农业生产安全用电 4.3.1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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