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A 00
14
山西省 地方标准
DB 14/T 3345—2025
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2025 - 04 - 11发布 2025 - 07 - 10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4/T 3345 —2025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培训大纲 ................................ ................................ ........... 2
5 考核标准 ................................ ................................ ........... 7
附录A(规范性) 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学时安排 ................................ .......... 13 DB 14/T 3345 —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XS/TC01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应急管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郗晓芳、田丰、刘艳、李哲、白文清、顾春雷、马宇明、巩婷婷、罗铮。
DB 14/T 334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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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的术语和定义、 培训大纲和考核标
准。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
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和安全再培训及考核。
本文件不适用于开采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床、放射性矿石的矿山其他从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培训。
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可参照执行。
注:本文件所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含露天矿山、地下矿山、选矿厂(含尾矿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l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8152 选矿安全规程
KA/T 2050.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非金属矿山
开采金属矿物以及化工原料、建筑材料、冶金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
的矿山。
[来源: KA/T 2050.1 -2016,3.1,有修改]
3.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在地表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来源:GB 16423-2020,3.1]
3.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
附属设施。
[来源: GB 16423-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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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
被用作或可以被用作选矿的土地、建筑物和作业场所(含尾矿库),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选矿厂和
隶属于矿山企业的选矿车间。
[来源:GB 18152 -2000,3.2,有修改]
3.5
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
指金属非金属矿山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等。
4 培训大纲
4.1 培训要求
4.1.1 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1.2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1.3 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1.4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
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其他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可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组织, 也可由本单位组织。
未设置车间(工段、区、队)的,车间(工段、区、队)级的安全培训纳入厂(矿)级安全培训;未设
置班组的,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纳入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
4.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对新入职的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
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新上岗的作业人员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 还应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
实习教育不少于 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应具有中级
工以上技能等级、 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4.1.7 金属非金属矿山对其他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再培训。
4.1.8 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
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金属非金属矿
山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1.9 金属非金属矿山涉及整体托管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将其纳入本单位其他从DB 14/T 3345 —2025
3 业人员统一管理,并与承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明确施工队伍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各自职责及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1.10 培训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讲授、互动、案例教学、实操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
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应急措施的综合培训教育。
4.1.11 金属非金属矿山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其他从业人员岗位需求调整培训内容和课时, 但不应低于
本标准的要求。
4.1.12 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其他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等,保存期限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不应少于三年。
4.2 培训内容
4.2.1 新入职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4.2.1.1 厂(矿)级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内容;
b)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包括 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
c)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d)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e)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f) 本单位主要危险、有毒有害因素及其防控措施;
g)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h)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i)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2.1.2 车间(工段、区、队)级
4.2.1.2.1 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管理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b) 安全生产职责、操作技能及标准;
c)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d)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e) 可能受到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f) 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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