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50 V 5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1048—2012 航空旅客乘机安全信息告知 Provision of safety inform ation to air passengers 2012-10-10 发布 2012-12-20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 1048— 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大学、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令宇、李瑞林、徐舟。 MHMH/T 1048 —2012 1 航空旅客乘机安全信息告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旅客乘机安全信息告知内容及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承运人及其相关代理人、运输机场的航空旅客乘机安全信息的告知。 2 总则 2.1 航空承运人及其相关代理人、运输机场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以各种方式在旅 客开始旅行前明确地告知旅客乘机安全信息,以履行告知责任与义务,并进行安全宣传。 2.2 告知的旅客乘机安全信息应包含在航空承运人旅客运输总条件和旅客须知中,宜用黑体字、加粗 字体或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显示。 2.3 告知旅客的乘机安全信息的文本应使用中文和英文。 2.4 航空承运人及其相关代理人、运输机场应根据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标准及时调整告知的安 全信息内容。 3 告知内容 旅客乘机安全信息告知内容应包括: a) 旅客乘机时应携带的有效身份证件; b) 旅客乘机时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c) 旅客乘机时禁止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d) 旅客乘机时限制或需要采取特别措施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如某些危险品、锂电池、动物、酒类 等; e) 旅客乘机时配合进行安全检查; f) 旅客乘机时应遵守的航空承运人运行安全的规定,如紧急出口座位安排、空中用氧、电子设备 空中使用等; g) 其他必要的安全信息 4 告知方式 4.1 航空承运人应在其已建立的网站上发布旅客乘机的安全信息。 4.2 航空承运人的相关代理人应告知旅客获取乘机安全信息的渠道。 4.3 应在客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旅客乘机安全信息。 4.4 当旅客在客票销售场所购票时,应将印有告知旅客乘机安全信息的文本发放给旅客。 当旅客通过网络购票时,应要求旅客阅读乘机安全信息并确认后方可购票。 当旅客通过电话购票时,应告知旅客获取乘机安全信息的渠道。 4.5 应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旅客登录航空承运人网站阅览旅客乘机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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