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C167
日 期: 2019年1月1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个人佩戴系统( PCDS,又名人体安全吊带)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个人佩戴系统( PCDS)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个
人佩戴系统( PCDS)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装置,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 PCDS,应满足基于 NFPA 1983-2001 《消防服务生命安全绳和
系统组件的标准》中的 III级人体安全吊带( 2001.2.9)、SAE AS8043 CAAC CTSO-C167
- 2 - A《民用航空器的约束系统》 (2000.3.1)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以及
按本 CTSO附录 1所做的修订。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在直升机外部运输人员(有人外挂
(HEC)运行)的装置,该装置能将使用人员长时间约束在装置中以
开展直升机外部作业活动。对旋翼航空器外吊挂载重 D级运行限制
进行了规定( 14CFR133.45 ),CCAR 27.865 和29.865对HEC运行的
适航要求进行了规定。
b. 功能鉴定应按应按本 CTSO附录 1中试验条件,证明装置性
能满足要求。
c.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装置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以下内容除外:
(1)按照第 21.423条(二) 2。使用名称、型号、件号而不是
型别代号。
b. 标记还必须包括 NFPA 1983-2001 第3.1.4.2(2)或 3.1.4.2(3)
(如适用)所要求的信息。
c.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 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CAAC CTSO-C167
- 3 - 称、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装置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条(一)规
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操作说明和装置限制。该内容应对装置操作进行充分描述。
b. 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人体安全吊带按照此安装程序安
装后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装置申请 CTSO批准所要求的条件和试验要求为最低性能
标准。安装此装置时必须确认安装条件满足 CTSO要求。如欲安装
此装置,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c. 安装原理图。
d.构成人体安全吊带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
应包括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e.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装置周期性 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装置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请参阅附录 1第5d段。
f.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CAAC CTSO-C167
- 4 - g. 按 CCAR-21-R4 第 21.358 条要求提供质量控制系统方面的
说明,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这些试验应确保每一个产品符合本 CTSO
要求。
h.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
i. 铭牌图纸,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
j. 定义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改,
应符合 CCAR-21-R4 第21.369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
局方批准。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功能鉴定规范,用于鉴定生产的每个装置是否符合本 CTSO
要求。
b. 装置校准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7. 随装置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依据本 CTSO制造的每一个装置,则应随装置提供本 CTSO 第
5.a节至 5.j节,和第 6节规定的资料副本,以及人体安全吊带正确安
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CAAC CTSO-C167
- 5 - 8. 引用文件
a.NFP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1Batterymarch Park, P.O. B ox 9101, Quincy, MA,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nfpa.org 订购副本。
b. 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 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sae.org 订购副本。 CAAC CTSO-C167
- 6 - 附录 1 个人佩戴系统( PCDS,又名人体安全吊带)
最低性能标准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个人佩戴系统( PCDS)需符合的最低性能标准
要求,这里人体安全吊带均指 PCDS。
2. 要求
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基于以下标准建立:
z 美国国家防火协会( NFPA),1983-2001 ,《消防服务生命安全
绳和系统组件的标准》中的 III级人体安全吊带, 2001年
z 汽车工程师协会( SAE)航空标准( AS)8043 A,《民用航空
器的约束系统》 ,2000年3月
3. NFPA 1983 中III级人体安全吊带系统组件的以下部分适用于本
CTSO:
要求: 参见 NFPA 1983 :
定义 a .1.3.1至1.3.30节,除了 1.3.8节和 1.3.26节。
b.1.3.31节.用以下部分替代此节:
生命安全吊带:指通过安全措施对进行 HEC作业的
人员身体进行约束的装置系统,从而实现人员在直升机外部的移动、上升或下降( HEC)。在 CCAR的
27.865和29.865定义了外部负载的适航审定要求,
包括 HEC。在 14CFR 133.45 (e)中定义了 HEC的
运行限制要求。
产品标签和用户指导要求 3.1.4.2(2) 、3.1.4.2(3) 和3.2.3.2节 CAAC CTSO-C167
- 7 - 设计和制造要求 第4.3.1.3、4.3.2、4.3.3、4.3.4、4.3.5和4.3.6节。
性能要求 第5.3.4、5.3.5、5.3.6和5.3.9节。
试验要求 第6.3.1、6.3.2、6.3.3、6.3.4、6.3.5和6.3.6节。
4. SAE AS 8043 A
a、SAE AS 8043 A 的以下的部分适用于本 CTSO:
用于: 参见 SAE AS 8043 A :
定义 3.4 、3.4.1、3.4.2、3.4.3、3.5和3.8段。
一般要求 4.1 、4.3、4.6和4.9段。
织带要求 5.3 段。
织带试验要求 8 、8.2、8.3和8.4段。
调整硬件释放要求 6.4.2 段。
安装性能要求 7.1.4 段。
非金属硬件试验程序 9.2.2 段。
b、对 SAE AS 8043 A 的以下部分进行了修改,也适用于本 CTSO:
SAE AS 8043 A : 修改为:
3.1
定义 个人佩戴系统( PCDS),也称为人体安全吊带:一
种装置或系统,具有安全运送人员所需的结构能力和特征,使人员能进行 HEC作业。这些系统包括但
不限于生命安全吊带。
第4.5段
一般要求 调整:吊带应能由乘员以较方便和容易的方式进行
调整,或提供一个锁定拉钩。吊带应在飞行过程中保持在调定位置。不得使用非锁定拉钩。如果吊带被设计成在一定尺寸范围内使用,那么它应清楚标明设计对象乘员的腰围尺寸、身高或胸部大小和高度。
5.2 断裂强度:在用 8.2段的程序进行试验时,织带必须CAAC CTSO-C167
- 8 - (织带要求) 有一个不少于 22kN(5,000磅)的断裂强度。在用
8.2段的程序对经过 10.5段的磨损试验后的断裂强
度进行试验时,断裂强度必须不低于 16.7kN(3,750
磅)。
5.4
织带要求 耐光要
民航 CTSO-C167 个人佩戴系统 PCDS,又名人体安全吊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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