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20
Y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6386—2011
燃
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safety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burnableincense
2011-05-12发布 2011-09-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的5.1、5.3、5.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普陀山吉祥制香厂、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牡丹香化实业有限公司、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江西恒河实
业有限公司、厦门美真香佛具艺品有限公司、永春县达埔彬达制香厂、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一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林文通、潘渊、杨金庆、刘莉莉、郑丽娜、林君如、曾阳平、许耀秦、鲁猛、
彭作物、曾建全、王昕瑶。
ⅠGB26386—2011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香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及改善室内外环境使用的固态燃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26393 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香型 odortype
用来描述燃香类产品中整体香气类型,如檀香香型、茉莉香型、玫瑰香型等。
4 分类
4.1 按烟尘量分为:无烟香、微烟香、有烟香。
4.2 按形状分为:线形香、盘形香、竹枝香等。
4.3 按香型分为:檀香、茉莉香、玫瑰香等。
5 要求
5.1 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用香原材料
制香用原材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含镁的易燃易爆等物质。
5.2 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用香尺寸
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
5.3 燃烧安全性能
点燃香体,熄灭火焰后,不得再产生可见的火焰。
1GB26386—2011
5.4 有害物质限量
5.4.1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燃烧后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项 目 指 标
甲醛(HCHO) ≤0.10
苯(C6H6) ≤0.11
甲苯(C7H8) ≤0.20
二甲苯(C8H10)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0.60
5.4.2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项 目 指 标
铅(Pb) ≤90
镉(Cd) ≤75
汞(Hg) ≤60
铬(Cr) ≤60
砷(As) ≤25
5.5 烟尘量
5.5.1 无烟香、微烟香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
5.5.2 烟尘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烟尘量及分类 单位为毫克每克
产品分类 烟尘量X
无烟香 X≤5
微烟香 X≤30
有烟香 X>30
5.6 产品使用性能
从点燃香体到燃尽,中途不应自行熄灭。
6 试验方法
6.1 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用香原材料
目测,点燃香体后不得有闪烁的火星。
2GB26386—2011
6.2 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用香尺寸
用钢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6.3 燃烧安全性能
取一支香,在室内不通风的条件下点燃,目测。
6.4 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26393进行测试。
6.5 烟尘量
试验方法见附录A。
6.6 产品使用性能
取一支香点燃后,目测。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
7.1.2 出厂检验采用GB/T2828.1—2003的特殊检验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
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及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4。
表4
序 号 检验项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AQL值
1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
场所用香原材料5.1 6.1
2 燃烧安全性能 5.3 6.3A 6.5
3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
场所用香尺寸5.2 6.2 B 10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采用GB/T2829—2002的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
3GB26386—2011
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样本大小及判定数组见表5,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型式检验不
合格。
表5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RQL值样本大小判定数组
Ac Re
1宗教、礼仪、祭祀等公
共场所用香原材料5.1 6.1
2 燃烧安全性能 5.3 6.3A 30 5支 0 1
3宗教、礼仪、祭祀等公
共场所用香尺寸5.2 6.2
4 产品使用性能 5.6 6.6B 65 5支 1 2
7.2.3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5.4要求,烟尘量应符合5.5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中文标志:
a) 产品名称;
b)生产厂厂名、厂址;
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产品分类;
e)规格、数量;
f)检验合格标识;
g)注意事项、警示语,如:“点燃后注意安全”。
8.1.2 产品包装箱应有以下中文标志: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厂名、厂址;
c)规格、数量;
d)储运图示标识。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
8.2 包装
包装应牢固,无破损、防挤压、防潮。
8.3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严防雨雪淋湿,搬运时应轻装轻卸,切勿重压。
8.4 贮存
产品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场所,贮存过程中远离火源,堆放位置距地面和墙的距离不小于20cm。
4GB26386—20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香类产品烟尘量测试方法
A.1 原理
样品点燃后产生的烟尘颗粒被采集在滤纸上,通过测试采样前后滤纸的质量变化,计算样品产生的
烟尘量。
A.2 仪器设备
A.2.1 烟尘采样仪,FC-1C型,见图A.1。
A.2.2 分析天平,分度值0.1mg。
A.2.3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A.2.4 滤纸,超细玻璃纤维滤纸,直径40mm,微孔0.3μm。
A.2.5 秒表。
说明:
1———隔膜真空泵;
2———流量计,量程为0L/min~10L/min;
3———变色硅胶;
4———去离子水;
5———烟尘采集筒;
6———挡板;
7———样品放置架;
8———采样头,内径为30mm。
图A.1
A.3 试验条件
A.3.1 温度:(23±5)℃。
A.3.2 相对湿度:(65±15)%。
5GB26386—2011
A.4 试验步骤
A.4.1 样品试验
将待测样品及滤纸在干燥器中放置4h后开始试验(竹枝香需除去竹枝裸露部分)。将滤纸用分析
天平称其质量为m1(精确到0.1mg),固定在采样头上,采样头安装在烟尘采集筒上盖中心处。从待测
样品上截取0.6g,精确到0.1mg,称其质量为m作为被测样品,可根据需要截为多段,但须同时点燃。
调节采样气体流量计至5L/min,将被测样品点燃后立即放在烟尘采集筒内,置于筒底中心位置并使其
对准采样头,采样滤纸距被测样品的距离为10cm。待被测样品燃尽后将滤纸取下放入干燥器内,1h
后用分析天平称其质量为m2(精确到0.1mg)。并记录从点燃至燃尽的时间为t。
A.4.2 空白试验
取一片滤纸,用分析天平称其质量为m3(精确到0.1mg),并将滤纸固定在采样头上,将采样头安
装在烟尘采集筒上盖中心处。调节流量计至5L/min,采集时间为t(A.4.1)。采集完毕后将滤纸取下
放入干燥器内,1h后用分析天平称其质量为m4(精确到0.1mg)。
A.5 计算
被测样品的烟尘量按式(A.1)进行计算:
X=(m2-m1)-(m4-m3)
m×1000…………………………(A.1)
式中:
X———烟尘量,单位为毫克每克(mg/g);
m1———样品试验采样前滤纸质量,单位为克(g);
m2———样品试验采样后滤纸质量,单位为克(g);
m3———空白试验采样前滤纸质量,单位为克(g);
m4———空白试验采样后滤纸质量,单位为克(g);
m———被测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A.6 结果评价
平行测定3次,2个及以上数据在明示烟尘量分类范围内,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GB26386—2011
GB 26386-2011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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