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16 常 3204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4/T 1032—2022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Basic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management of safety production technology service institution 2022 - 08 - 02 发布 2022 - 09 - 02 实施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4/T 1032—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欣华天泰安全咨询(常州)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宏春、季琳、郭达、谭克新、恽建春。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 3204/T 1032—2022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监 督检查等。 本文件适用于机构基本服务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DB32/T 3608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2/T 360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 4.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组织。 4.1.2 具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软件、场所等,机构自有产权办公 2 场所面积不小于 100m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等国家、省有相关 规范明确要求的,应满足相关规范的具体要求。 4.1.3 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应有 5 名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机构内执业。从业人员应与 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机构有效延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4.1.4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过程控制体系,能够有效实施、运行并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工作。 4.1.5 宜采用信息化管理的方式进行科学安全管理,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系统安全管理软件进行安 全生产管理。根据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相关规定,系统软件应预留与政府管理平台对 接的接口,实现数据共享。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人员 4.2.1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 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 1 DB 3204/T 1032—2022 4.2.2 4.2.3 4.2.4 4.3 服务原则 4.3.1 4.3.2 4.3.3 4.3.4 4.3.5 5 客观、公正地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定期接受法制、职业准则、业务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精确、诚实守信的原则。 遵守市场竞争规则,收费标准公开、合理。 保守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遵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服务流程 5.1 初访沟通 机构在承接服务项目前,应进行初访沟通,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a) 建立初访沟通管理制度,应规定初访的时机、参加人员及初访记录等; b) 初访人员应至少包括一名本机构从业人员。 5.2 项目评估 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应根据具体项目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遵循下列要求: a) 建立项目评估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并应定期评审和修订; b) 项目评估应在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前进行; c) 项目评估应明确责任部门、参与部门及相关人员; d) 项目评估应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和判断准则,并形成记录,评估内容参见 DB32/T 3608-2019 附 录 A。 5.3 合同签订 5.3.1 机构应综合考量自身能力,合法合规承接安全技术服务项目,并签订规范的技术服务合同,合 同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质量考评及双方的责、权、利等内容。服 务合同模板参见附录 A。 5.3.2 合同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传至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平台。 5.4 项目实施 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本文件第6章服务内容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如实记录服务过程和 服务结果,服务记录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具有可追溯性。服务记录参见附录B,机构和生产经营 单位双方应签章,机构签字人员应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主要负责人。 5.5 服务回访 机构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服务回访,回访应有记录。 注:服务流程图参见附录C。 6 服务内容 2 DB 3204/T 1032—2022 6.1 制度建设 6.1.1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 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责任制清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定期对适应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6.1.2 机构应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适用的法律法 规清单和档案。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投入;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安全风险管理(风险辨识管控、风险评估、风险公告及报告); ——隐患排査治理; ——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变更管理;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 ——绩效评定管理。 6.1.3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与生产工艺、作业安全相符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2 风险分级管控 6.2.1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采取适宜的方法,以生产经营单位为 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 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形成风险辨识清单。 6.2.2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选择合适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 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划分,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对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应形成独立 的档案,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应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数据库,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涉及 多车间的要单独形成风险分布图,并张贴在生产经营单位及车间入口处。 6.2.3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其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 应急、个体防护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隐 3 DB 3204/T 1032—2022 患排查体系、应急预案等相衔接,并对员工进行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 6.2.4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 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 容。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测 和预警。 6.2.5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元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6.3 隐患排查治理 6.3.1 隐患排查 6.3.1.1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将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列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体系,逐级建立并 落实从上至下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订日常巡查表、周 期性检查表、综合性检查表、专项检查表等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清单,明确隐 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整改要求,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 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对检查出的隐患要根据隐患等级,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实行分级治理。 6.3.1.2 机构应至少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综合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应如实记录,书 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瞒、少报、漏报。机构应根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至少每年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如实上报,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6.3.2 隐患治理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治理。 6.4 教育和培训 6.4.1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学时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 定。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三级教育培训体系,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6.4.2 机构应查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确认整改。 6.4.3 机构每年至少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两次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风险辨识 与管控等内容的安全培训。 6.5 6.5.1 预案管理 预案编制辅导 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符合GB/T 29639要求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5.2 预案演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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