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624—2010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报批稿 2010 - 05 - 31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06 - 30 实施 发 布 DB41/T 624—20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张万民、刘新兵、王新凯、游阳。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康文安、赵伟刚、刘正勤、邓建华、王天瑞、张镇宇、梅红秀、江波、康大生、 刘志亮、王肖、王金玲、汪海、种新胜。 I DB41/T 624—2010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 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事 故处理、消防档案和消防安全经费投入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娱乐场所 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a)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 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d)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e)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4.1.2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公共娱乐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 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1.4 公共娱乐场所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 DB41/T 624—2010 4.1.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 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4.1.6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4.1.7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消防培训合格。 4.2 工作职责 4.2.1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 统筹安排经营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c)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 组织防火检查,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参加 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 建立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4.2.2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d)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f)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每月至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 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4.2.3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督促落实; c) 开展防火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d) 组织开展对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e) 组织开展岗前和定期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f)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g) 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h)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2.4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应履行下 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2 DB41/T 624—2010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 24h 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2.5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使用人员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使用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应履行下 列职责: a) 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4.2.6 志愿消防队员 志愿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a) 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 器材及消防设施; c)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 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 现场等工作。 4.2.7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 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 4.3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公共娱乐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 由产权单位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 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 DB41/T 624—2010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 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 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 要点。 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 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0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6.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 或备案。开业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 开业。 4 DB41/T 624—2010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 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超员营业。 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疏散、危险场所、消防宣传警示等标识建设应符 合标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音响设备开机消防安全提示。 6.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共娱乐场所应将舞台、KTV包房、放映室、观众厅、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等容易发生火灾、 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6.3 电气防火管理 6.3.1 一般规定 6.3.1.1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 6.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6.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6.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6.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应裸 露,并应留有 70cm×70cm 的检修孔 1 至 2 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应安装在 B1 级以上(含 B1 级)的装修材料 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 级以上(含 B1 级)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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