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690—20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1 - 11 - 14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1 - 14 实施 发 布 DB 41/T 690—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李冀、张刚、张克兵、王宇。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赵伟刚、郭华杰、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刘正勤、 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刘志亮、王新凯、孟庆伟、于领。 I DB 41/T 690—20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 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和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1986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工程 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1 DB 41/T 690—2011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 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4.1.2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 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 4.1.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 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对分包单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4 施工工地各责任单位应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 4.1.5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宜参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4.1.6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a) b) c) d) e) f) g) 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施工进度计划; 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4.2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4.2.1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b) 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c) 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4.2.2 施工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a)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b)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建设 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c) 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d) 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 e) 组织制订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2 DB 41/T 690—2011 f) 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 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 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4.2.3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a)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b)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 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的,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c)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4.3 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4.3.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b) c) d) e)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符合本工程实际的灭火预案; 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组织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针对工程特点,拟定施工工程消防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重点部位,组织实施日 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消防资格,确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组建分包单位义务消防 队; c) 组织施工工地人员和分包队伍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 队进行灭火演练; d) 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负责维修保 养工作; e) 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 f) 做好对明火作业的管理,严格落实三级动火制度,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g) 做好对分包队伍、人员的防火管理; h) 做好防火基础资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档; i) 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3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b) c) d)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服从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管理,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巡查; 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完整、有效,特殊工 种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防火检查。 4.3.4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使用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3 DB 41/T 690—2011 a) b) c) d) 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发生火灾后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4.3.5 志愿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 1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 器材及消防设施; c)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d) 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员、保护现 场等工作。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 b) c) d) e) f) g) h) i) j)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疏散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员工宿舍、食堂、木工间、机修间等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5.2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b) c) d) e) f) 6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的操作规程; 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操作规程; 电梯操作规程;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 办公区等区域。 6.1.2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生活、施工用房。 4 DB 41/T 690—2011 6.1.3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设消防车通道,保证火灾时消防车通行和施救。 6.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 要。 6.1.5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严禁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6.1.6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按 GB 50140 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 的地方。 6.1.7 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办公生活区、施工作业区、仓库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明显 的消防安全标识。 6.1.8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作业现场应 配备监护人和移动灭火器材,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物。 6.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将员工集体宿舍、食堂、木工间、机修间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容易发生火 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实 行严格的管理。 6.3 电气防火管理 6.3.1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 6.3.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6.3.3 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经常性安全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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