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3.020.20 J80 备案号:25369-2009 四 川 DB51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 967—2009 流动式起重机 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for mobile crane maintance 2009-06-02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10-01 实施 发布 DB51/ 967—200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2 5 维修、保养规则 ...................................................................... 2 6 维修、保养内容及要求 ................................................................ 2 7 自检要求 ............................................................................ 3 8 安全要求 ............................................................................ 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 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 6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液压元件技术要求 ................................................. 8 参考文献 ............................................................................. 10 I DB51/ 967—2009 前 言 本标准的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并参照GB 6067 《起 重机械安全规程》、JB 8716《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 安全规程》和DB51/T 589《机电类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方案的编制规范》,参照我省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和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应杰、杨路、程昌永、杨玲、樊晓松、朱利民、侯超华、辜荣、寒伟健、冯 莉、董丹、周彧。 II DB51/ 967—2009 流动式起重机 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除外, 以下同)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基本内容 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1184 形状与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2348 液压气劝系统及元件 缸内径及活塞杆外径 GB/T 2349 液压气动系统及元件 缸活塞行程系列 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7935 液压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T 8106 方向控制阀 试验方法 GB/T 15622 液压缸 试验方法 JB 8716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 安全规程 JB/T 4030.3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试验规范 液压系统试验 JB/T 5242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回转机构 试验规范 JB/T 6042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 专用底盘 JB/T 9739.1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 平衡阀 JB/T 9739.3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 液压油 选择与更换 JB/T 10170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 起升机构试验规范 DB51/T 589 机电类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方案的编制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 日常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对起重机的清洁、紧固、调整和检查等日常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 不会改变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3.2 维修 maintenance 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的原有性 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1 DB51/ 967—2009 3.3 重大维修 important repair 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受力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流动式起重机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 指标的维修活动。 3.4 预防性维修 preventive maintenance 通过对产品的系统检查、检测,防止出现故障,使产品保持在规定状态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3.5 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从事起重机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4 一般规定 4.1 维修保养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 4.2 重大维修应当在施工前按照 DB51/T 589 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书面告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的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4.3 重大维修,应由具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4 施工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高于本标准的维修保养企业标准,但 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4.5 起重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无改造、维修价值,其使用 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向原登记的相应归口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6 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应填写记录并签字,并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记录的填写应是使用钢笔或 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5 维修、保养规则 5.1 施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起重机的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5.2 日常维修保养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与转包。 5.3 日常维护保养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应指定 1 人为现场负责人,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汇报处理。 5.4 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5 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每 15 日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自行检查, 作出记录。 5.6 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预防性维修作业,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 得少于 2 人。应指定 1 人为作业负责人,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预防维修作业 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处理。 5.7 应至少每年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自检、维修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以专业维修人 员为主,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 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检查、维修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整理。 6 维修、保养内容及要求 6.1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及要求 日常维护保养是现场作业人员为了保持设备的正常技术状态,达到设备给定的技术性能要求,安 全使用并延长使用寿命所必需进行的日常工作,其工作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A。 6.2 维修 2 DB51/ 967—2009 6.2.1 维修作业除完成日常维护保养全部作业外,还需要对设备进行局部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理 或更换塑性变形的结构件,修理或更换磨损零部件,排除异常情况和故障,恢复局部工作精度,检查修 理电气系统等,维修作业主要由专职维修人员承担,操作人员协助。钢结构件、机构件及液压系统维修 的主要内容、方法及要求见附录 B、附录 C。 6.2.2 维修项目的确定可按下述方法: 1) 施工单位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合同应规定维修项目。 2) 当维修项目不确定时,应对需维修的起重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列出维修项目。 7 自检要求 7.1 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 7.2 自检的期限应按国务院第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51 号 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及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7.3 应按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51 号文要求,配置检测器具和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对所进行的自 检均应填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归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 安全要求 8.1 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 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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