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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U 09 C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CB/T 4503—2019 船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管 理要求 Safety prodution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and personnel managementrequirements in ship industry 2019-08-02发布 202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CB/T 450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吉洪文、王靖瑶、吴修华、刘敏捷、王麟、李倩倩、匡文琪。 CB/T 45032019 船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行业企业安全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职责和 管理事项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行业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单位。从事短期施工的相关方可参 照执行。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要求 2.1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2.1.2安委会主任由船舶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船舶行业企业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组成。 2.1.3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应以正式文件发布。 2.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2.1船舶行业企业应依法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船舶行业企业发文规定部门职责。 2.2.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专设机构。 2.3各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1各部门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录格式见附录A。 2.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2.4.1船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含相关方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50人以上300人及以下的,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及以下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 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1000人(含不满1000人)应增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经营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b)每300名从业人员配备一名部门专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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