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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944.1 —2010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1 部分 社会单位 2010 - 12 - 31 发布 2011 - 01-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944.1 —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民、林铁刚、崔春起、贾云、朱升武、火花、伊万亮、韩玉平、薛钢、李 庆业、李占新、沈显铭。 DB63/ 944.1 —2010 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1 部分 社会单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 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4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DB63/ 944.1 —2010 2 3.5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6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 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c)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d)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1.2 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4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 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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