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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10 B 50 备案号:34655-2012 DB44 广國东東省地 方标准 DB44/T1021—2012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Code of practice for routine monitoring of aquatic products quality safety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2-06-04发布 2012-09-15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1021—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中山市渔农养殖科技开发加工园。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卉、李来好、杨贤庆、刁石强、陈曼华。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44/T10212012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抽样与检测的工作准备、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以及对 检测工作的要求,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例行监测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3016水产品抽样方法 3抽样工作 3.1抽样人员要求 3.1.1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进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包括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抽样 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 3.1.2抽样人员应衣着整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秉公,廉洁,严禁弄虚作假、私舞。 3.2抽样准备 3.2.1检测单位在抽样前应根据抽样任务,制定具体抽样方案,并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及抽样品种与 数量,确定抽样地点。 3.2.2检测单位应与各监测地主管部门或协助抽样单位联系,做好抽样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各检测单 位严格按SC/T3016的要求,由专人负责准备抽样工作所需物品。 3.3抽样工作程序 你 3.3.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必须有一定抽样工作经验。到达抽样现场时,抽样人员 应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通知书或有关监测工作的文件以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件等。 3.3.2抽样人员应做好分样、编号、封样、标示及留样工作,保证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满足检测工作 的需要。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送抽样人员。 3.3.3抽样人员应在现场逐项填写抽样单(参见附录A),填写的抽样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 有可追溯性。经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工作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双方公章。 抽样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抽样单位,第二联留被抽样单位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随待检 样品,第四联交任务下达主管部门。 3.3.4所抽取的样品应妥善保存,并尽快带回检测单位,防止样品变质。 3.3.5检测单位应对带回的样品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质量、样品编号与抽样 单进行核对。 3.3.6检测单位在样品入库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安排检测工作。原则上要求从抽样到出报告的 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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