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 65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927—2013 军工民品安全生产作业与评价规程 Regulation of safty production oper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military civilian goods 2013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22/T 1927—201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要求........................................................................... 1 4 岗位安全作业要求................................................................... 2 5 评价与处置.........................................................................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量化评分标准 .................................................... 6 I DB22/T 1927—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军工民用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吉林东光精密机械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 甲兵驻长春地区军代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524厂军代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守君、王晓秋、郑学东、马振芳、赵伟、孙志伟、刘艳姝、孙德森、高红。 II DB22/T 1927—2013 军工民品安全生产作业与评价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工民品装配生产安全作业及监督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机械结构的军工民品(非火工品)手工装配或半自动生产线装配作业的安全操作与 安全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266 机加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职责要求 3.1.1 军工民品生产企业应设置独立的监管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 军工民品生产企业应按 AQ/T 9006 的有关要求建立监管制度及监管记录。 3.2 操作规程 3.2.1 生产作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3.2.2 执行岗位定员、定量的规定。 3.3 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3.3.1 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3.3.2 班前会每周有不得少于三次安全生产教育性内容或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3.3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工作。 3.4 岗位人员基本要求 3.4.1 3.4.2 常。 3.4.3 3.4.4 年龄、学历符合相关要求。 作业人员要做到上岗前、岗中、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校正后视力正 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掌握本岗位所涉及作业场所内设备、设施操作使用安全要求,具有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1 DB22/T 1927—2013 3.4.5 掌握本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具有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岗位安全作业要求 4.1 设备设施要求 4.1.1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生产作业所用的设备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设施应符合 GB 12266 的相关规定; b)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c) 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4.1.2 安全设备设施设置 安全设备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主体设备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 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 计划; c)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 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4.2 行为安全要求 4.2.1 a) b) c) d) e) f) g) h) 行为安全准则: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 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具; 将器具放置在岗位作业现场确切位置; 准时按量领取制品并放置指定位置; 操作过程动作准确;严禁磕碰、击打; 时刻点检作业场所出现的异常现象; 作业结束后将制品放置指定存放点;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执行作业审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禁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吸烟等) 及与作业无关行为; i) 杜绝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一级管理者报告,对本岗位的工作改进建议要及 时提出。 4.2.2 对带有热处理过程的生产线,要严格控制热源,按隔离和防护要求操作。 4.2.3 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产生待处理的制品。 4.2.4 岗前、岗中、岗后都要认真点检(目视、手触、听声、嗅味、问查)进行排查隐患。对作业条 件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拒绝作业。 4.2.5 严格遵守岗位所使用设备的操作规程,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确认。 4.2.6 擦拭设备,清理设备周围环境时要切断电源,关闭阀门。 4.3 装备护品要求 4.3.1 正确佩戴劳动护具和正确使用工器具,护品的配备齐全、可靠,穿戴准确,防护装置安装应符 合防毒害、防伤害的规定。 2 DB22/T 1927—2013 4.3.2 使用的工具不应产生新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 4.3.3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4.3.4 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 状态。 4.3.5 检查安全装置及接地情况是否完整、可靠;检查各紧固装置是否松动;检查各类仪表是否指示 灵敏、可靠、在校检周期内。 4.4 作业现场要求 4.4.1 作业环境要求:温湿度、通风符合相关作业规范,确保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现场检测值满足标 准限值要求。 4.4.2 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 健康档案。 4.4.3 设置目视提示看板管理,显示提示、告知、要求及运行状况等内容;有事故风险分析;有危险 因素辨识;有应急措施及防范措施。 4.4.4 有定期安全检查记录;班组安全记录完整及管理看板安全资料保持最新状态。 4.4.5 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无阻碍。 4.4.6 作业车间门不应设置门槛,开启方向应向外开,门窗应采取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在产品上的措施。 4.4.7 安全通道应畅通、无阻碍物;安全警示、提示标志醒目。 4.4.8 场所需设置消防器材,并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 4.4.9 存放区域和操作区域严格界定;材料、工具摆放合理。 4.5 工艺布置要求 4.5.1 4.5.2 4.5.3 4.5.4 4.5.5 工艺布置合理、顺畅;所需设置防护可靠;操作台案、工器具齐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制品的操作岗位要严格规定安全定员和安全定量。 定员、定量标识牌目视醒目;内容告知简洁、明确。 工作场所整洁,工具、材料(半成品)及加工后制品定置摆放,安全标识清楚。 不合格品及时周转到隔离室或指定区域。 4.6 应急救护要求 4.6.1 应急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建 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4.6.2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 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 完善。 4.6.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 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6.4 应急演练: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 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4.7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要求 4.7.1 事故报告: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 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3 DB22/T 1927—2013 4.7.2 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 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 损失等。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 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 评价与处置 5.1 评价组织 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实施检查、评价。 5.2 评价程序 在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后,依据审核及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打分。 5.3 评价资料 评价方法及分级表见附录A。 5.4 评价分级及处置要求 判定标准如下: a) 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判定为优秀状态; b) 80 分及以上 90 分以下,判定为合格状态; c) 不足 80 分判定为不合格状态,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下达安全隐患整改要求书;责令进行原 因分析、责任追究、制定措施、实施整改; d) 对不足 60 分的,下达安全违规警告通知单或停产整顿通知单。 4 DB22/T 1927—2013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量化评分标准 A.1 量化评分标准见表A.1 表A.1 量化评分标准 项目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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